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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了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分置(简称“两权分置”)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拉开农村改革的序幕,为释放农村活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奠定制度基础。随着“三农”形势的发展变化,地方的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并拓展该制度的实现形式,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外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简称“三权分置”),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于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由“两权分置”转化为“三权分置”,这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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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农村财经》编辑部 《农村财政与财务》2016,(12)
正"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改革工作任务。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11月3日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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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就目前来说,土地股份合作制被视为"三权分置"中"落实所有权"的有效路径。这是因为土地股份合作之后,所有权人的收益权利得到了实质性的体现,而稳定的收益增长机制和完善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股份合作制"落实所有权"的必要条件。以此为鉴,在实行"三权分置"中,要以农民集体的组织建设为载体,以集体土地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以集体和成员权益的有效实现为归宿,这样才能确保所有权的落实,保证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不走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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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户由于无法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以满足银行的贷款标准,因此形成了自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金融支农"担保难"困局.本文结合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探讨确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押品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模式,使农村土地经营权得以有效盘活,进而破解金融支农"担保难"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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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9,(33)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6条加入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后,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构想,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在原有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即承包权仍然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入股方式流转,但土地经营权入股又会带来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经营权入股问题作出浅陋讨论。在文章开篇,提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背景,然后第一部分指出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其次,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产生的问题;最终,经过上述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预防问题产生的措施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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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农村财经》编辑部 《农村财政与财务》2016,(12):34-3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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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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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有效途径。实践中,我国难以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值目标。"三权分置"制度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选择,其实质是将承包权身份化,将经营权物权化。完善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制度需要从立法、配套措施等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以促进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构,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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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考察时强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必将引领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形式创新。本文结合农村实际,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的多种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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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特征使得其继承与否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均未达成共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立法上的落实,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的问题转变成了土地承包权继承、土地经营权继承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新分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如何继承,应当从法理基础、规范进路综合分析,平衡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一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等同于土地承包权继承。在继承规则构造上,坚持集体成员为权利主体,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限定其继承主体为本集体成员。在继承方式上以法定继承为主,赋予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内集体成员以优先性,遗产分割区分"分户"与"未分户"的情形,并予以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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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拥有土地的发包权和处置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转包权。这种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的农村土地制度,由于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从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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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以广东省德庆县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例,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出发探讨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策。研究发现,德庆县试点成效显著,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尚未落实,抵押贷款登记的申请流程繁琐,抵押物价值评估结果可信度低,抵押权处置困难。建议加快落实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保障流转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效率,简化抵押贷款登记的申请流程,完善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与处置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