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交付后的家用汽车,并非任何质量问题皆可要求退换车辆。消费者在主张退换车辆时,应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仅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时,消费者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7天退货权。该条规定有别于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权”。当消费者收到退换货之日起7天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行使法定解除权破除合同僵局。另经营者的瑕疵履行程度不达合同目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无法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不能请求对方退换车辆。  相似文献   

2.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缺乏的对小额赔偿方面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结束了“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历史。本文就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原因、范围、条件以及产品的保质措施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从书店买的书,发现了质量问题,是应由书店先进行退货或调换,还是由购书者直接找图书的印刷厂家进行处理?最近,深圳的梁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因书上印有“本书凡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向承印厂调换”字样,她购买的书出现掉页现象,书店要她直接找印刷厂退换。细心的梁女士从家里随便找了几本书,发现书上大多印有类似“有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退换”的字样。梁女士说,当图书出现印刷等质量问题时,如果都让读者直接找印刷厂处理,这合理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相似文献   

4.
技术收督工作已紧紧地与保护消费者联系在一起。首先,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发布了一批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除以前全国人大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外,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对1986年制定的“三包”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1996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自觉性大有提高,但您也许并不十分清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您的合法权益是否是在合法的期限内受到侵害?那么,请记下数字:“三包”期限:1、7天:商品有质量问题,在7天内可以换货、退货。2、15天:商品有质量问题,在15天内可以换货或维修。3、两次: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换货。4、90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约定的,保修期为90天(商品标注的有效期除外)。邮寄商品期限:1、7天:因收到的邮购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约定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7日内…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  相似文献   

7.
编读问答     
编辑同志:我们到商店购物时,常听到实行"三包"一词,但究竟什么是"三包",怎样实行"三包"?我不太明白,烦请指教。读者:李倩李倩同志:您所提出的问题,现在我们请锦州消协赵德华、黄华忠两位同志来给您解答。编辑部李倩同志:你提的问题很重要。这是一个消费者、经营者、执法者都必须明确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  相似文献   

8.
《乡镇论坛》2008,(17):38-40
专家出山,用典型案例为您讲解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本书对每一个案例进行评论和讲解的时候,通常将《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物权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与新近实施的《特权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对照着介绍。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都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这些法律颁布实施已有一定的时间了,但仍有许多消费者对什么是伪劣商品并不十分明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下列十四类商品属伪劣商品:一、失效、变质的商品;二、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四、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  相似文献   

10.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三包责任人承担三包责任。但是向谁提出要求呢?大家都知道,买卖关系在法律规定中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消费者)或者卖方(销售者),如果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亦明确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即“谁经…  相似文献   

11.
各市(州、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取证抽样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现将行政执法中取证抽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需要作技术确认的,须送有检验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鉴定)。行政相对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行政执法包括抽样取证不得拒绝。2、自…  相似文献   

1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验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理解《办法》、《规则》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工作,结合以下实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  相似文献   

14.
谁也不敢保证买的商品都称心如意,但退换商品时,方法要得当。抓紧时间退货,退换货以商品发票为准。诚实说明原因。在购物时由于经验欠缺、或不内行,所买商品不合意。这时,你千万不要在商品质量上找岔子扯理由,否则经销商在验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后,绝不会给你退货或换货。正确的方法是向商家说明实际原因,取得商家的谅解与同情。质量有问题,要尽快找到有关部门检测验证。如若不小心买到劣质商品,当你退货换货时,可能商家只是说给你修复,但修理后不久又出了问题,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最后不了了之。正确的作法是:消费者应找国家指定或授权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对于商誉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该条的简单规定我们可以进行理性的思考,发现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商誉诋毁的法律要件,来看我国商誉诋毁行为需要完善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16.
律师:我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出现了故障,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上个月商店给我换了一台新的彩电,可是新换的彩电使用半个月后显像管又坏了。当我去找商店交涉时,商店负责人说:“已给你换了新的彩电,我们不管了。”请问: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肖 仁肖仁同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有关部门199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  相似文献   

17.
为打击缺秤少量的计量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下称《零售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下称《定量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有关商品量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范,虽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具有计量技术法规的性质,已成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的利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在商品量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  相似文献   

19.
为打击缺秤少量的计量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下称《零售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下称《定量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有关商品量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范,虽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具有计量技术法规的性质,已成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的利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在商品量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根据不同的调整范围,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零售规定》主要调整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两大类零售商  相似文献   

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工作也在逐步规范完善。2000年9月,发布实施《定量包装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这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工作法律体系已建立。运行机制也已完善健全。  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使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工作有章可循。随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并参考国际建议的有关内容和其他国家实验经验,结合我国情况,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检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