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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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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成熟与发展,世界各国都将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为民事诉讼理论沿革的重要内容。而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关该程序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实践中关于审前准备活动的约束缺乏统一的标准。中国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通过对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功能、价值以及中国现状的分析,提出对于完善中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化建议。  相似文献   

2.
唐斌  周刚 《时代经贸》2007,(3Z):25-26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首先对我国民诉中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作出简要说明,介绍美国、法国等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3.
无论英关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民事审前程序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庭审程序构成诉讼程序的整体。从我国目前的审前活动来看,近些年对审前程序的改造是从证据制度开始的,其最终目的是打造类似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然而,就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离预期的目标尚远。要建立中国的审前程序,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资源。  相似文献   

4.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其法理基础是民事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契约理论等.我国法律对此也有零星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本文拟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和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在我国是否应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5.
张继国  王涛 《经济研究导刊》2013,(34):293-296,298
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构成了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基本矛盾,它涉及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运作等诸多方面,深入研究其相互关系,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6.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其法理基础是民事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契约理论等。我国法律对此也有零星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本文拟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和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在我国是否应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7.
经济社会发展对小额诉讼程序需求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以救济微小权益为对象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已经被法制较为健全的大部分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小额诉讼程序以微小权利为保障对象,在程序设计上突出简易快捷的特征,既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之便利,实现司法大众化,又达到提高司法效率之目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益,进而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8.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单便捷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有其快捷性与经济性的价值。加之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设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自动对接机制,增强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又给其具体适用带来了挑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透视现状、剖析成因、指明出路,旨在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入手,深入剖析适用中存在的困境与成因,重点提出解决思路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程序,从本质上说,是对经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救济制度。再审不是对法院裁判的重复审查,而是监督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和补救错误裁判的程序。因此,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为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一般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再审;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坚持既判力理论有违正义时,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这种对法院裁判重新审理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原有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尚未健全,破产程序未被充分利用,距离彻底解决执行积案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存在移送审查标准模糊、缺少简易衔接程序、相关费用衔接不畅等实践操作层面的现实困境。因此,应从移送的审查标准、简易衔接程序、执行费用的清偿三个方面对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进行完善,从而对提高程序衔接的适用率、优化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改善社会对破产程序的接纳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激增。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仅仅依靠个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难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又面临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尴尬。因此,鉴于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的现状,有必要重构一种符合我国社会情况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在实施16年后首次作出修改,对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我们从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入手,立足新旧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从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和启动期间三个方面分析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崔立峰 《经济师》2008,(6):81-83
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学界主张增设权利的方案不能解决问题症结。赋予审前辩护活动以诉讼行为的机能,为律师提供救济渠道,设立中立裁决机构,确立“宣告无效”的裁决方式,是解决审前辩护难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4.
王建明  朱凌 《江南论坛》2009,(12):28-30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俗话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最为重要,同时也是工作量最大的部分就是庭审之前准备证据的过程,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以及举证。在法治国家中,证据充分与否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相似文献   

15.
李小萍 《经济问题》2005,(12):68-70
科学、规范的财政运行程序可以将财政收支活动纳入有序的良性运行轨道,限制财政及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保证财政收支活动的前后衔接和高效率。我国现行财政运行程序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必要的规定,致使政府理财行为企业化,公共权力、公共资源资本化。为此,应遵循“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依据民主、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立足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构建规范化的财政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16.
肖森华 《江南论坛》2010,(12):26-28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是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结果的重要裁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二审再审(或提审)后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判结果。笔者以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特殊救济程序,其目的主要是在于对错误生效裁判的纠正,如果任意允许通过再审程序来推翻原先的生效裁判,不仅有违法的既判力和安定性原则,背离了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初衷,而且必将使法律权威消弥殆尽。  相似文献   

17.
张广兴 《经济师》2006,(7):49-50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文章从分析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中重要的理论基石,指导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设置、运作,体现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因非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桥梁的一种基本权利。针对民事诉权的性质展开论证,提出民事诉权属于宪法性权利、程序上的请求权、类似债的请求权等性质。  相似文献   

19.
20.
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违法行为在侦查程序中面对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应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聘请到律师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获得了律师帮助权.要想获得帮助权要将律师帮助权包含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否则当事人在侦查程序中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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