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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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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红 《经济论坛》2007,(6):127-128
保险属于社会的保障系统,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绩斐然。随着保险业业务开发程度的逐步扩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与之相适应的追偿案件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所存在的问题应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2.
袁伟 《经济师》2008,(1):85-86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尽快完善立法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是文章论述的目的所在。首先立法应当明确谁作为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主张权利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应当在什么时间点来主张其权利。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未做明确规定。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有些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会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转移的债权,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相似文献   

4.
姜保忠 《现代财经》2007,27(2):68-71
保险代位制度作为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保险代住一般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住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住制度,解决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经济师》2019,(7)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6.
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代为补偿原则,维护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但在我国新《保险法》第60-63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享有代位权,第46条却对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做出了笼统限制,排除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如今关于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存在争议,故本文将分别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7.
根据代住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均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大多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身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我国保险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对于法律条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该怎样理解,我国《保险法》未能更进一步做出交代,也无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加以明确,故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争议与不便。笔者就《保险法》第62条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张柔嘉 《时代经贸》2011,(20):230-230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存在保险未覆盖的损失,如果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就该部分损失向该第三人索赔;而保险人在履行完赔付义务后,也有权向第三人提起代位追偿,如果第三人的赔付不足以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与保险人的追偿,就会产生分配顺序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第三者的赔付应首先满足追偿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应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也有学者认为应按照保险人的追偿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9.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是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产生,并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的状态.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只能以赔偿金额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按比例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生效也依据海事诉讼法生效前后有不同区别.代位求偿权有时也会与委付发生混淆,同时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优先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1.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法律理论的"代位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且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由于<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十分抽象,使得实务操作中对第三者及其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往往需要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本文对第三者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法定的债权移转导致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面临着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即在本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关系为主线而展开的代位求偿的进程中却混入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而发生纠结,并给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构成巨大障碍。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其背离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着重于分配补偿结果而非请求权的主旨。为此,有必要从英美法系权利法定代位的安排中寻求制度借鉴,消解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  相似文献   

13.
林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资源的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林权是由森林资源所有权作为上位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下位权组成的有机体系。按照不同主体的利益要协调兼顾和具体设定的权利要明确易行等原则,按照权利内容可将林权分为所有权性质的林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林权和担保物权性质的林权。  相似文献   

14.
所谓“封号”,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违法违规或者没有诚信、怠于履行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CIQ2000电子执法系统给予暂时关闭该报检单位的登记号。对于“封号”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如何才能既合理又合法的采用,却引起了众多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甚至一些报检单位争议。有人认为,“封号”就是暂时停止接受报检,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还有的认为,“封号”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内部业务管理行为,它能够有效、便捷地处理和纠正报检单位的不当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操作。如何才能做到既合理又合法的运用该行为是值得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人员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良友 《经济经纬》2008,(3):149-152
网络货币是伴随网上交易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支付手段。目前,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是商品说、代金券说、电子货币说和货币说四种,这几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各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新型的货币,而是一种准货币。正确认识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对于促进网络货币和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现有文献对国际保理法律性质的研究,难以使我们准确地对具有综合性金融服务特点的国际保理进行法律定性。而从当事人选择保理业务的种类着手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有利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法律责的划分。根据保理商向供货商提供贷款、预付款、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帐户和代收应收账款、拖欠提供坏账担保,国际保理分别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性质、债权转让性质、代理和债的保证性质。  相似文献   

17.
白阔 《时代经贸》2017,(24):57-59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这一产业便应运而生。而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国立法所肯定。但其应用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发生冲突。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并充分发挥各方应有作用,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拉动保险利润的增长,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冀鹏飞 《经济研究导刊》2012,(9):92+119-92,119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多,关于车辆停放和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中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了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的确认原则,但缺乏实践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一件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入手,全面分析了拆迁安置协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提出了债权人(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协议中所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屋进行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其实质是债权转让的观点.文章最后对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助长了随意毁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不利于我国诚信体系的建立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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