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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中私法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的集中体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坚持遗产“扶养”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只有在遗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生活扶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中国应当坚持现行《继承法》中秉持了“扶养”理念的必留份模式,而不应当采取特留份制度,但具体内容上,应当适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明确确定必留份份额时应当考量的具体相关因素;增加遗产处理过程中临时保护措施以及反规避必留份制度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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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制度是被继承人身故之后,将被继承人的生前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符、和睦团结.今天笔者想讨论一下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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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共同遗嘱在适用范围、形式要求、遗嘱生效、推定及撤回等方面的法条详尽,经验成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正视共同遗嘱客观存在的现实,及时修订继承法,为共同遗嘱实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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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继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也表明,我国的继承立法,对财产继承的某些问题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科学。本文着重论述遗产分配、特留份制度等方面的完善措施,以期对《继承法》的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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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剩余的数额越来越大。在去世之后如何处理生前的巨额财富成为财产所有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在生前订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来处理财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产物。遗嘱公证是公民通过文书、口头、录音等遗嘱方式对生前的财产做出合理的处理安排,并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自动生效,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行为。所以遗嘱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最终导致遗嘱不能按遗嘱人的意愿顺利实现。所以公证机关要把完善公证遗嘱制度作为第一要务,切实维护公证的行业形象,保证当事人的意愿的顺利实现,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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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遗嘱公证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少人认为立遗嘱是件忌讳的事,也有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所以申请遗嘱公证的人不多。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防止财产继承的纠纷的意义重大。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针对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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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遗嘱信托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我国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遗嘱信托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以及遗嘱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望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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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也是重要的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因其证明力、优先效力等特点,成为了遗嘱形式中的重要部分,不容分割.本文通过对公证遗嘱的概念理解,分析其法律效力,并介绍了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对公证遗嘱作相应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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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9,(5)
随着日益发展的经济,人们的财富日益增长,同时带来了很多遗产继承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怎样让财产在死后能继续保值增值、怎样让财产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存续下去等等。遗嘱信托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遗嘱信托属于信托的一部分,起源于英国的现代信托制度,被称为英美法系最伟大的制度发明。遗嘱信托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委托人生前的担忧,尊重委托人的意见,运用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为手艺人制定出一套完美的遗产管理方案,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遗嘱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迅速,被人们广泛的应用,在日本也日益进步。而在我国,人们对遗嘱信托制度极其陌生,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和法学研究者对遗嘱信托制度产生了兴趣并开始研究,但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有一定的距离。在此,为了遗嘱信托制度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文章给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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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大型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带来的严重危害。针对这个问题,国际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和西方各主要国家相继推出了生前遗嘱制度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作为一个舶来品,一个从民法领域借鉴过来的概念,特别是作为一种初创的制度安排,生前遗嘱制度尚有种种缺陷和不足,对于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也褒贬不一。在对生前遗嘱制度的概念、来源和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对生前遗嘱制度进行评判,认为生前遗嘱制度虽然在操作成本、信息保密、跨境合作机制、风险预测等方面存在不足,但是这些都可以通过技术操作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生前遗嘱制度可以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断审视自身的缺点、增加其面临危机时的主动性、缓解其面临危机时的压力、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等。在此基础上,最终得出我国生前遗嘱制度构建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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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最基本也是受理最多的一项传统业务。近年来,由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遗嘱继承公证是否要核实所有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带来的公证机构与公证遗嘱受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致使遗嘱公证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才能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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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些原则既是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又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在公民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法律权利与现实生活还有很大距离,有些时候仅靠法律是难以实现公民社会的这些基本目标的,因而,需要探讨法律目标与经济关系的最佳结合点,呼唤法经济学的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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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必要性在于:由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组织担当遗产税的纳税人,综合、积极、公平、协调、一体化地处理遗产的需要,是遗产利益各方共同的要求。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可行性在于:纳税人的确定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遗产税纳税人的职业化在理论上并无障碍,确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各国普遍做法,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在财税法律服务发达的国家是自然而然的事,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改革实践表明,我国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税纳税义务及其职业化问题的解决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分析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能认识其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就可勾画出我国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大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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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要件是信托设立的前提。信托财产是契约信托成立的最重要要件,我国信托法应该明确规定信托设定时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的法律属性;遗嘱信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的成立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宣言信托不违反信托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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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问题很复杂,继承财产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它们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就相对简单,只要继承人按照要求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如果是遗嘱继承,就较为复杂,先要确定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后才能走继承步骤.本文为探究公证实践中遗嘱的继承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以后该类问题的解决中起到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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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对预告登记申请的条件由于规定得过于严苛和简单,不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反而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以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和有条件地单独申请为原则,以存在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和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