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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四种观点: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然后对各学说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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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通过对“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的学说分析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法律应把其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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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65-66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也产生较多分歧。本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一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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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实际案例分析开始 ,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研讨 ,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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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项新的合同法律制度,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安全、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树立诚信交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它与合同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定等几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研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的事实,负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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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有效条件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于1896年德国学者莱昂哈德提出后,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均产生一定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而不应仅作为特例存在。这样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适应时代变化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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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失责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我国劳动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弥补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确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劳动合同属于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调整,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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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7(2):91-9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此理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亦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其赔偿范围及我国的相关立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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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1 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文章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初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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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 ,法律规定说 ,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 ,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事实存在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信赖利益为依据确定 ,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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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及独立责任说四种。实践中应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独立出来,形成一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新型责任,以更为合理地规范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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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等四种学说。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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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英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8):86-8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所谓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是指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形下,缔约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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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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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不仅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且还意味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合同有效成立,终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就会使得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违约责任的保护,从而该方的民事权利就会处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利境地。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真空,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大陆法上伟大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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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从另一方面讲,侵权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违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任何契约关系中均可发生。责任竞合是以不法行为人(债务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而请求权竞合是以受害人(责任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两者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可以说,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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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自耶林确立并理论化以后,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认可并相互制定在各国的法律中。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并最终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其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利于维护非过错方的利益;建立我国完备的债法体系;有利于弘扬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