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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其次,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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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的普及,信息传递变得非常方便快捷。搜索引擎是网络搜索中重要的工具,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又涉及很多的纠纷,很多有名的搜索引擎都屡遭官司之扰。如何在法律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之关键在于判断特定链接服务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过对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行为形态进行分析,明确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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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自己网站上建立链接从而进入他人网站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对此理论界争论很多,实践中也发生过此类案件。如华盛顿邮报诉“全部新闻”一案,该案原告是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CNN等一大群著名新闻机构,他们都拥有自己的网页,作为其出版物的电子版本,原告的网页给他们带来可观的收入。被告也经营着一个网站,并使用加框技术。在其主框中设置正常链,链接到原告网页的版面材料上,用户通过链接的导引,可以在主框中看到这些被链对象,在环绕主框的其他框中出现的则是被告用于获利的广告。被告设置的这些未经原告许可的链接并不是像普通的正常链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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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无国界性动摇了以地域为中心的传统的民商事管辖基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通过研究美国法院近几年审理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案例,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例能否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及对中国管辖权理论的改革和创新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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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进入每一个百姓的家里,各家各户都出现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刷微博,聊微信,刷朋友圈。百万上班族和学生们也有了更多的抒发自己情绪、情感的途径。而在微博大行其道,社会生活中更多的言论自由可以得以发挥的同时,网络上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通过对方舟子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一案,来简单分析网络侵权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可以给出一些网络法律监管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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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了网络侵权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管辖权原则的挑战,并尝试着结合有关的司法实践对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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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其保护的隐私范围更加广泛。网络隐私侵权主体不仅包括与传统隐私侵权主体相似的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新的侵权主体。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之传统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新的特点: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网络隐私具有经济价值导致在损害事实中出现了财产损害这一新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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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归责和损害赔偿的要求 TRIPS协议45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做了这样的规定,其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者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其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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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产生了与一般侵权不同的特点,笔者通过对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予以比较分析,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在停止侵害、损害赔偿领域均发展并丰富了当代侵权行为法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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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荇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6):91-93
MP3作为时下最流行的音乐传播、播放模式,在网络上广为流行,深受网民的喜爱.但是它在网络上的传播一直处于一种无节制无规范的状态下,与著作权法发生了冲突.那么这种冲突是如何形成的,冲突是如何界定的,应该如何避免,就是本文将要进行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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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网络交易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在方便人们的同时,网络交易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该责任,从而减少其侵权行为,促进互联网新兴产业的发展.本文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格式条款、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注意义务等问题进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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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产生了与一般侵权不同的特点,笔者通过对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予以比较分析,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在停止侵害、损害赔偿领域均发展并丰富了当代侵权行为法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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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红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7(3):83-85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它在适用民诉法有关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又具有自身许多独特的特征。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新的管辖权基础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借鉴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以期对如何确定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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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维持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国《侵权责任法》对适用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类型及其他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制。以最新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对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进行类型化、系统化研究,建立中国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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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侵权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的观点,文章认为对于其界定应从哲学源头探究,研究虚拟生存的本质,并通过对虚拟生存实践性的把握关注虚拟人格和虚拟生存下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界定网络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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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21):24-24
因特网诽谤的诽谤概念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该诽谤在英美法律中被定义为“发表意图贬低某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价值的言论”,或是贬低某人声誉的资料。我国将诽谤列入侵害名誉权,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只有当某言论或资料是虚假失实的且对他人进行了贬低或侮辱的时候,才构成诽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