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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让与担保的设定必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以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为让与标的,其公示方法既决定它是 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又直接决定让与担保权的物权性,并构成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担保实践的不断发展,以“主从合同论”、“担保物权功能单一化论”为基础的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受到了冲击,为使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真正国际化,必须重新定位其理论基础,使其以“主从合同论”为主转移到以“担保合同独立化”为主,使担保物权功能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适当考虑“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论”,以此为依托,明确见索即付担保的法律地位,建立浮动担保制度,扩大对外担保法的调整范围,修订现有部分条款内容。 相似文献
3.
王华杰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5):47-50
我国学术界对商品房按揭法律性质有多种理解,且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商品房按揭不同于抵押,不同于权利质押,也不同于让与担保,更不同于合同联立。将商品房按揭与其他相关担保形式综合比较,可认定其法律性质应是一种物权担保形式。我国应从立法上确认按揭担保独立存在的法律地位,结合实务发展需要,规范按揭担保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合理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4.
谢九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3):84-86
僵化的物权法定主义使让与担保等习惯物权难以法定化。解决办法是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从而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其法定化。让与担保物权化为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采用别除权模式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具体适用时应分让与担保权人和让与担保设定人为破产人两种情形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5.
对楼花按揭的一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16-17
我国内地的按揭制度来源于香港,但又进行了一些改造。我国司法解释对楼花按揭效力作了规定。楼花按揭不同于抵押,也不同于让与担保,楼花按揭在我国内地也不是一种新型物权,楼花按揭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6.
李亚光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5):81-82
长久以来,学界对权利质权有着不同的争论,总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利质权价值性争论。其次,权利质权的法律地位争论,最后,权利质权与其他担保制度诸如让与担保,权利抵押权关系的争论。笔者试从权利质权与其他担保制度的比较入手,试解答权利质权的独立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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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茜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5):23-24
创设我国让与担保制度已有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的共同性为借鉴国外法系创设我国让与担保制度提供现实可能。增设“让与担保”法律制度 ,统一房地产按揭制度于让与担保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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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启祥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9):40-42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程序通过保障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其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二是对有效转让的译券化资产予以财产登记。债权让与是资产转让实践中最彻底、最简便也最节约的方式。本文从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出发,参考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探讨民法债权让与限制之扩张以及让与时附属担保权剁移转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