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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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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鼎 《中国房地产》2009,(10):11-11
实践中,房屋登记机关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结果代理人作为买受人购买房产,反映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双方都由同一人签名。此时,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过户登记?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先要清楚自己代理的概念,及权利(即房屋买卖合同)来源证明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10,(5):18-20
案例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处置该房产,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相似文献   

3.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原权利人申请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再转移(返还)登记的办理 甲从国外归来,受其堂弟乙欺骗,将继承父亲遗留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与乙,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手续后,完成了转移登记,乙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5日后,甲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4.
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  相似文献   

5.
案例:张某与开发商签定了分期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由于张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张某与开发商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将该房屋所有权返还到开发商名下的请求。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笔者试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在房屋权属管理中,出现了一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想使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感情基础不牢,怕今后要离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而使用子女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是若干年后遗产继承怕交遗产税,而使用子女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三是怕社会影响大,而使用子女的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四是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将自己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而自己经商、子女上学或父母、子女有病等特殊情况需资金的,父母又想将子女名下的房产变卖、抵押、典…  相似文献   

7.
案例:张某与开发商签定了分期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由于张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余款,经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张某与开发商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将该房屋所有权返还到开发商名下的请求。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笔者试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8.
江苏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提问: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为张某,他在数年前就已经申请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但是,张某最近向我处声明:他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虽然是他,但这是其他人以他  相似文献   

9.
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申请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人民法院应乙的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  相似文献   

10.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现房买卖时,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如果可以,那么当事人如果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再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骗取贷款,岂不让银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登记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是长期困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典型的例子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但其配偶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登记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登记机构败诉。登记机构吸取了教训,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均要求原所有权人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而对于无配偶者,由于其无法出具单身证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如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登记机构也将败诉。无奈,对于无配偶者,登记机构要求其作出无配偶的书面具结,即可办理登记。但当事人如果确有配偶而隐瞒事实,提供了虚假的具结书,其配偶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登记机构能够免于赔偿,也往往难免因登记不实而败诉。  相似文献   

12.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13.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我们对申请主体的问题产生了一个疑惑: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或是由买方持卖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允许的,但找不到理由及法律依据。问: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14.
案例:2007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和买受人乙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5月乙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名下。2008年8月因房屋渗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甲同意了乙的退房要求。2008年10月双方签定“退房协议”,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该房所有权从乙名下“回复”至甲名下。对这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据何种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相似文献   

15.
正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久前,我们收到某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律师函,并附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缴款通知单的复印件,告知某一房屋权利人在我市有数套房屋,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死亡,其生前还有非婚生子女,因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所以声明:未经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同意,对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果登记机构为之办理登记,则有权向登记机构追责。现该房屋权利人的配偶及其婚生子女,已向我们申请继承上述  相似文献   

1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久前,我局受理了商某对某单位房屋所有权的异议登记。随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商某告知了我局,此时我们才了解到:商某是租用该单位房屋的承租人,对所租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无异议。纠纷的起因是该单位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之前没有告知商某,商某认为房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故而向我局提出异议登记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这并不属于异议登记的范围,我们受理异议登记并限制转移登记显然不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在15日后仍然有效。在异议登记期间,对权利人处分房屋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问:登记机构能否撤销该项异议登记?某单位能否申请注销这一异议登记?如不能,我们如何处理为好?  相似文献   

17.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我县王某将自有的房屋交由熟人张某管理、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也给了张某。但张某在2008年伪造了王某的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并到我局办理了转移登记,周某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发现以后,将周某和张某都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隐瞒事实私自转让,认定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周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周某上诉后不久,又撤回了上诉。  相似文献   

18.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最近,我遇到一个为了模拟登记官考试而出的综合分析题,我们对这一题目答案的争议较大。这个题目是: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9.
76、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这一规定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也应按权属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20.
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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