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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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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渔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参照国内外渔业保险实践,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具有必然性且意义明显。当前,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缓慢,实践中还存在着险种单一、覆盖面窄、保险体系结构不完整等问题,且尚未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渔业互助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对此,要扩大渔业互助保险的业务范围,建立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保障体系,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尽快把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  相似文献   

2.
正一、渔业互助保险应保尽保——落实惠渔政策科学防范渔业风险7月31日,从顺昌县农业局获悉,按照福建省财政厅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顺昌县2018年度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已全面办理完毕。内陆小型机动捕捞渔船互助保险、渔工互助保险和渔业企业养殖渔工保险,均占参保任务数100%。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今年以来,顺昌县农  相似文献   

3.
渔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面临着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和愈来愈突出的人为风险,所以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是极其必要的。近年来,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和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渔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我国的国情和渔业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在我国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具备各种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的条件。目前,在农业部领导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积极探索了“互助合作保险”发展模式。这些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个路径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渔业互助保险这条路我们走得并不长,可以借鉴的经验并不多,还处在不断摸索的实践阶段。基于此,本文探讨了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机遇和方向,以期利用大好机遇把渔业保险做大做强,为建设和谐渔业、平安渔业、现代渔业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4.
《渔业致富指南》2014,(13):10-10
<正>5月下旬,江苏省有关方面在南京签署了2014年度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合作协议。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创新了再保险合作形式,也是对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有益探索。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自2008年12  相似文献   

5.
田丽娟 《中国渔业经济》2010,(2):F0003-F0003
自农业部1994年成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率先在渔业领域引入互助保险保障机制以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始终坚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要求,秉承“服务渔业”的宗旨,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6.
2009年是建国60周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将迎来建会15周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的精神,总结渔业互助保险行业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展示阶段性理论研究成果,探索和研究我国现代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方向及战略措施,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决定编辑出版《中国渔业互助保险论文集》。诚挚欢迎从事渔业保险和关心渔业保险发展的各界人士撰写文章,积极投稿。  相似文献   

7.
渔业保险对渔业经济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迄今中国渔业保险的发展还很薄弱,除了渔业的产业特性和渔业保险的特殊性原因之外,还因为政府有效指导的缺位和保险公司经营的缺位,即渔业保险参与者没有承担好自身的角色职能。通过对渔业保险现有研究文献的梳理提出如下建议:以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为基础,在政府、互保协会(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及渔民之间达成较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参与者之间有效的合作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渔业风险保障制度,使渔业保险走上健康、持续、稳定的良性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8.
渔业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渔业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目前在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鼓励和强制开展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而主要存在商业保险和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两种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为了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借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来制定渔业保险立法。本文拟从《保险法》和《海商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委付制度两方面加以分析和比较,以期推进我国渔业保险立法和法律实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正近日,笔者从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石狮办事处获悉,2021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已启动,今年渔工参保年龄提高至68周岁,超过65周岁须实名参保,保额最高可保至150万元/人。另外,按照《石狮市2021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对自愿投保渔业互助保险雇主责任附加险的渔民(船民),省级财政将有奖励。  相似文献   

10.
韩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韩国在短时间内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立法目的、明确渔业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设立渔业灾害补偿保险审议机构、确定渔业保险经营机构、规定渔业保险经营规则、建立渔业保险再保险事业、建立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等。韩国的经验可为我国渔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我国应重视渔业保险法制化,国家应为渔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可依托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经营渔业保险,探索建立渔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分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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