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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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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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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本”等科目;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以上会计处理是科学合理的。但对自产自用产品形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其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就有值得商榷之处。现举一简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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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进购的货物或自产的产品用于自用,都将会遇见增值税的征税问题,在税法中也对这些业务都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对于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产品,对其理解和观点的不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结果,对于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及税负影响也不尽相同。对燃气公司而言,大部分销售的燃气属于外购货物,其产品性质较为特殊,都要进入到公司内的各个压力级制的官网,通过燃气输送官网和压力设备输送到各个单位中。在燃气公司的营业成本中,燃气官网的输送配置设备的投入以及年输入费用占据很大比例,因此,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其营业成本主要是由配送成本和外购气源成本两个部分组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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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是指提货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笔者拟就下列不同情形下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上的税务处理作一些探讨。一、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自制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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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处置在会计和纳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和其他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其判断及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图中的顶行是存货处置的形式,末行是会计、所得税和增值税三者的确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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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 《财会月刊》2008,(9):57-58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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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本文主要探讨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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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本文主要探讨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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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月香 《价值工程》2010,29(19):14-15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在业界存在多种处理方法,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业务过程出现疑义,因此对该业务的探讨显得更加重要。本论文主要采用理论综述和多角度对比分析的方法,对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经济业务进行深入分析。表达一些观点,希望能对会计核算理论有点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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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集防水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防水施工于一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外购生产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50万元、税额4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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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处置在会计和纳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和其他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其判断及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图中的顶行是存货处置的形式,末行是会计、所得税和增值税三者的确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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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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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常会发生“货到票未到”、“货到、票到未付款”与“票到货未到”的现象。这里的“货”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票”是指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上述3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就不相同。一、会计处理1.“货到票未到”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了购入货物,仓库开出了收料凭证,但仍未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发票,此时会计人员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购货发票后,再用红字作同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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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它是维护企业所得税征收秩序的有力保证,也是增加财政收入,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税务人员通过深入企业,采用各种必要的检查方法,对查获额将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罚款,企业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由于查获额形成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税务与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查获额的形成及其税务处理   查获额是指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的征税检查过程中,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检查出的少计收入,多计扣除项目的所得额以及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所得额。对于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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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指从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此期间可称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200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国税总局对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一系列条例、通知、批复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规定还不够清楚,导致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作者通过梳理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进行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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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企业存货减值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分别作些介绍: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存货当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②企业使用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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