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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业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基于2006~2016年地级以上城市数据,采用两阶段嵌套泰尔指数和面板工具变量模型,探究中国保险业的空间分异与经济绩效。研究发现:①中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空间分异特征显著,高值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北部地区以及高等级城市和大型城市。②中国保险业空间分异主要来自于省域间差异,省域内差异增长迅速;人身保险业务空间差异水平高于财产保险业务。③城市层面,保险业发展显著促进经济绩效提升,财产保险业务的经济增长效应高于人身保险业务;低收入地区保险业的经济绩效更为显著。④保险业通过自我深化、风险转移、损失补偿和金融中介四种机制推动经济增长,直接机制作用大于间接机制,间接机制中金融中介机制的作用更为凸显。本文有助于丰富保险业的经济增长效应理论研究,也为城市通过保险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2.
从1996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以来,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财产保险业务相对增长比较平稳,财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逐年降低。2002年,全国保费收入为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同比增长12.6%;人身险保费收入为2274.8亿元,同比增长59.8%。无论是从保费规模还是从增长速度,财产保险业务都处在落后的位置。一、制约财产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一)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投保和承保都存在误区和“逆选择”。突出表现投保人对保险的认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保险在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预算、…  相似文献   

3.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来源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文章选取我国2005—2020年的省域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从总体上来看,保险行业的发展能够带动就业增长;从不同险种上看,人身保险发展对就业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财产保险的促进效果并不显著;从不同地区上看,相较于东、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带动就业的效果更突出。此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金融发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就业效应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文章系统研究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如何影响就业水平,丰富保险领域的作用机制研究,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保险法现行框架体系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于人身保险之列,受益人制度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具有合法地位。财产保险能否适用受益人制度存在争议,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成为各方关注点。为了顺应保险不断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何晓璐 《时代金融》2015,(6):219-220
本文以1997~2012这16年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核查找其他数据分析了对其增长有显著影响的几个因素。经过对多个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影响因素主要有:机动车保险赔款,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对于这些影响因素的控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我国机动车保险消费收入的增长。  相似文献   

6.
新《保险法》第46条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不变,只是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直接简化为被保险人,这个规定仍然将保险代位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可以使用保险代位权。将保险代位权完全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有失妥当。建议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同险种区别对待来审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性,并给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发展的各类因素入手,对青海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协同发展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运用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全面阐述了青海财产保险与保险协同发展的相关问题,并就如何实现协同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9.
孔汀 《理财》2014,(2):74-74
想要通过购买保险拥有充足的保障,必须要做到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额应是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保额则没有那么容易确定,  相似文献   

10.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具有代位权颇具争议,国外各国对其立法态度也不一致.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是建立在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基础之上的,强调"人身无价",认为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而第46条对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作出了笼统限制.此规定忽略了人身保险中也有如财产保险一样属于填补经济损失性质的险种,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扰,因此有修正的必要.因而,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也有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王虹  陈韬 《保险研究》2009,(5):46-50
信用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保险种类,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基本分类,信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实际上信用保险较之一般的财产保险存在诸多特殊之处,特别是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更是难以适用《保险法》针对财产保险所设计的相关制度,同时,也不能按照人身保险生命无价原理确定和解决重复保险问题。当信用保险市场开放时,各保险人就会面对重复保险如何界定和分担责任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2.
自2008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实际覆盖面与农民巨大的潜在需求依然存在相当的差距。探究我国广大农村人群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具体需求以及需求影响因素,能够为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本文基于安徽省黄山市的调研数据,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投保意愿及保险花费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试点支持性政策对于中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而受教育年限、劳动力比率和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小额保险需求的影响是非线性的。伴随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普通人身险的市场潜力会逐步释放,小额保险作为提高保险感知度、增进客户体验的重要方式,对未来农村地区人身险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举办国内外各种保险业务60多种,保险的对象已从财产扩展到人身,开办的地区由城市逐步发展到农村。国外业务也由口岸城市向内地发展。保险公司举办的国内保险业务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开办的财产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  相似文献   

14.
运用双向固定效应、工具变量等方法分析了2003年至2011年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保险赔款、经济发展、风险防范意识和储蓄等对财产保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而固定资产投资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引进工具变量克服模型的内生性后,结果表明经济发展和保险赔款是影响财产保险需求的最显著的两个因素。  相似文献   

15.
信用保险的第三人(买方)虽然与信用保险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信用保险的前提和关键,是信用保险利益的基础,也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具体载体。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是否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存在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2002年至2012年京津冀城市群中人身保险行业的空间格局变化,利用Arcgis软件对京津冀城市群中10个城市的人身保险密度和人身保险深度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且探讨了该10个城市人身保险行业的联系程度。通过研究发现,人身保险行业在京津冀城市群中的发展受到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保险市场和区域因素等影响,最后本文利用2007-2012年的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与常住人口、人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保险公司的分布数量和历年的保险赔付等变量数据进行了面板分析,得出了京津冀地区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模型。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别构建了我国地区人身险和财产险影响因素的实证模型,使用1996年~200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重点采用动态系统GMM估计方法,检验人身险和财产险需求地区差异的动态形成机制。研究发现:与人身保险需求相比,财产保险需求近年来的“习惯形成”特征更为显著,收入水平的增长更有利于加快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东部省份的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凌晨,2012)。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物体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生命相对于物体和责任来说有更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合同具有相对较强的杠杆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其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1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20.
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涛  代瑞 《上海保险》2006,(2):39-4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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