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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当前农民建房实际需求相结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实施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民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农民建房需求多年得不到解决,继而衍生出"双违"现象治不胜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农村建房难的主要表现用地指标分布不均建房难。目前,一些地方大力加强中心村规划建设,其目的是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让有限的用地指标得到充分有效管理,并整合农村各种资源以便集中管理使用。但由于该规划立项程度高,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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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用地现状与管理困境
1.一户多宅
据调查,由于建旧不拆新、继承房屋等原因,湖北省约15%的农户"一户多宅",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甚至高达40%以上。2.超标建房《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占用非农用地建房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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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建房:“购地建房”主要指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或农村居民通过与村或组签订用地协议,支付议定的用地费用后,使用农村集体组织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政策法规背景下,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农业户口居民“购地建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差异,所以在本文中笔者以成都市武侯区为例,以历史时限为基准,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角度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农业户口居民“购地建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类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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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集居建设是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可以做到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在集居过程中。建房用地的获取是前提之一。只有获得建房用地,才可以建设集居住宅,为农民集居打下夯实基础。因此,研究建房用地的获取方式,寻求合法、合理的获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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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基层调研中发现,上海郊区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集中在建房上。从2004年起,上海郊区暂停审批农民建房申请,直到2007年之后才逐渐恢复审批。由于土地指标"僧多粥少",多数村民还是没法建房。因此,当前各区县政府亟待认真研究和通盘考虑,借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契机,出台合适的政策,在强化规划空间保障、统筹用地指标管理、创新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来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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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广义上包括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和村内可用于建房而未建房的空白基地,狭义理解是指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依法批准,由本村村民或回乡城镇居民使用的村民建设住宅用地。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其交易活动也越来越活跃,重视和研究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关系到中央“三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宅基地流转管理,使之有序、规范、健康地流转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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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宽敞、漂亮、舒适的住房,是中国大多数农民一生的追求和希望,是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时下,农村农民新建改造住房呈蓬勃发展态势,用地量与日俱增。研究农村农民建房用地规划.是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集约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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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成片建房经验被国土资源部誉为"丘陵地区的节约集约用地之路",并在全国推广武冈是一个农业市,位于湖南省西南部,面积1549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480个行政村,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6.3万),65.6万亩耕地,属典型的丘陵地区。一直以来,因地形复杂及责任制分地到户等原因,农民建房土地调配和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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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是自然之源,是人类社会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基础。作为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一、严格土地管理,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尤其在村民建房、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用地上实施强力引导,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搞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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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曾经轰轰烈烈的”合作建房“卷土重来。7月.房地产从业者孙智群,以及被称为“个人合作建房破冰第一人”的温州商人赵志强.先后发布了进军北京合作建房的消息;9月.杨金城在河南许昌以个人委托代理建房名义建设的书香苑小区将迎来第二批业主:而2003年首倡合作建房的于凌罡,至今没有放弃合作建房的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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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央单位也不例外,继8月份“叫停中央部门集资建房”政策出台后,“十一”刚过,国务院就向在京的中央各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显然是针对中央单位用地缺乏统一管理、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祭出的重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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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源。”自古以来,我国人民十分珍视和爱惜土地。但近年来,耕地锐减,违法占地严重。违法占地主要有以下11种方式:1 、无计划占用。这种现象过去相当普遍,现在仍然比较严重。比如说农民建房,《土地管理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尽量利用荒坡、隙地或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通过加工改造,腾地建房,一般不得占用良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本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最近几年有不少农民将住宅从荒坡、隙地迁往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公路沿线和集镇周围,在耕地上重新建房。其中,除城区和个别县城周围的农村居民外,绝大多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偏远乡村的农民建房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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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决城镇职工住房从建国初期的自建公助到组织房屋合作社,由职工自己集资、公家帮助到集资建房;改革开放后,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集资合作建房曾经得到较快发展。最近几年,随着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集资合作建房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出现了下滑。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深入研讨集资合作建房问题,以保证集资合作建房的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