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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租金减免政策的县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租住公房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下列减免政策: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新增租金免交。 2离休干部和享受 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以上的部分免交。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有三类,一是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二是按《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 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两航”起义人员家庭;三是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经原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 3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4其他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间:享受租金减免的面积标准有无规定? 答:实...  相似文献   

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 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3 .05元按 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 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  相似文献   

3.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暂不调整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的紧急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0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精神,我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目前暂不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1.19...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在提高北京地区房租后。为解决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和其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3 23号]精神.现将《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关系到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5.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文件已印发。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 21号)关于“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0年 4月 1日起。我市出租的公有住房统一执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3.05 的标准租金。 二、从2000年4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 130元,副局级 115元,正处级 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元。 工人月补只占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 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 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 中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成员收入的总 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及 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及红利; 亲属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及继承的 遗产、遗赠;离退休金、失业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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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暂不调整1997年北京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103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1997年2月3日,北京市物价局、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发布了《关于暂不调整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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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在房改售房中执行市计委等四单位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762号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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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现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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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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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现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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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历程 建国以来,北京市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仅为0.11元。 1992年随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起步,租金改革随之发展起来。北京市租金改革大体经过三个阶段: (一) 1992年一 1994年,租金改革起步阶段 1992年.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国发[1991]30号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的精神,在总结全国房改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北京市人口多、资金短缺、低租金,以及大量住房困难户和大量成片危旧住房急需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于7月 1日起全面实施。 北京市房改方案关于租金改革的主要规定是:1、新房新租。产权单位出租新建住房或腾空后的旧住房,一律实行新租金标准, 1994年以前月租金标准为0.55元/平方米。2、现住房分步提租。至 1994年初,产权单位对出租的现住房可一步或分两步.三步,将月租金标准提到0.55元/平方米。同时规定分步提租规划: 1992年内不低于0.55元/平方米的50%.1993年不低于 0.55元/平方米的 75%。3、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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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物们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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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 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 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绕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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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6,(4):16-16
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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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2.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4.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9号)5.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19号)6.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87)[财文字第212号]7.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  相似文献   

18.
《北京房地产》2003,(11):114-114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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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友L2002J6号)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级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t的通知仓政发[1981〕21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愈见》的通知鲁政发[1981]8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关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下放的请示》的通知鲁政发【1984]88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85〕54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85〕92号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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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 127号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简化办事手续。促进已购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现就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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