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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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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市登记机构提出几个房屋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一、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二人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购房首付款。2008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剩余房款全部由李某缴纳,张某父母健在,且有两个子女,现李某申请办理该房产登记,要求单独所有,可否办理?  相似文献   

2.
刘敏 《活力》2014,(18):39-40
一、一个继承公证案例 公证当事人杨某珍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遗留的位于本地的一套房产。经公证处审查得知,杨某珍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已取得100%产权,属于杨某珍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珍共有三个兄弟姐妹,姐姐杨某云、哥哥杨某存及其本人;其父亲杨某坤于2002年病故,其母亲李某银于2010年病故,二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其哥哥杨某存于2009年病故,也未留有遗嘱;杨某存的配偶席某莲,长子杨某智,长女杨某铭;杨某坤、李某银各自的父母均分别先于二人去世。申请人杨某珍称自己的姐姐杨某云、嫂子席某莲、及侄子、侄女杨某智,杨某铭、嫂子席某莲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的房产。  相似文献   

3.
读者来信     
《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中国房地产》2006,(9):47-48
重庆市××区房产产权产籍交易所提供一则案例:李某与左某于1996年结婚,在2003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置了营业用房一间。同年12月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书。2004年8月,李某与左某离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各自随父母居住,无房屋财产分割”。至2006年5月,李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要求登记机关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要求李某偕同左某共同办理时,李某称左某已无法联系。对于这一登记件能否受理,该所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认为,该房屋为李某与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  相似文献   

5.
对未成年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应结合具体实践操作中的几种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未成年人购置房产申请抵押登记的情形。从法理来说,未成年人不具备购置房产的能力,而是其监护人父母在购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实施赠与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6.
对未成年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应结合具体实践操作中的几种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未成年人购置房产申请抵押登记的情形。从法理来说,未成年人不具备购置房产的能力,而是其监护人父母在购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实施赠与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将购置给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代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等行为,且主合同的借款用途为购置房产。笔者认为,从法律依据和书  相似文献   

7.
胡德喜 《活力》2010,(6):177-177
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产的交易量剧增。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过程中,因房产登记部门把关不严、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产权纠纷不断.利害关系人要求产权机构撤销产权证的申请数量在近年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产权管理部门为避免责任、节约人力,对所有的赠与房屋的行为均要求办理公证,为此谈一下房屋赠与公证面临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9.
《中国房地产》2006,(7):57-58
新疆一位同行提问:我处有这样一起登记纠纷:房屋所有权人为出赠自己的房屋,立下了赠与书,公证处对该赠与书也进行了公证,出赠人随即将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受赠人,但是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隔数年后,出赠人了解到受赠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便通过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声明原赠与书作废,并通过公证处另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在今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受赠人在得知这一情况以后,便持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不久,出赠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受赠人领取的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0.
2D05年10月,王某、李某同居并一起出资购买了某市一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办理了各项手续并申请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月,两人分手,约定房产归男方王某所有,王某给予李某补偿5万元,房屋归李某使用,待李某结婚后或者5年后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06年3月,王某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D06年4月,顾某要求李某让房未果,  相似文献   

11.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受理了一起房屋转移登记,父亲把房屋赠与给已经成年的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出赠人提出,该房屋虽然送给儿子,但是要保证他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到终老为止。他要求将这一内容记载到登记事项中,并在权属证书上也予以注明。我们查看经过公证的房产  相似文献   

12.
李某育有一儿李甲和一女李乙,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给李甲,但房产证由女儿保管。李某于2007年5月去世,儿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8年3月判决房产由李甲继承。因李乙将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在申请过户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要提交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后来申请遗失补发,但工作人员告知只有权利人可以申请遗失补发,不能为李甲补发。李甲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9月向房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李某列为申请执行人,李乙列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13.
金绍达信箱     
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上,附有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的条款,登记机构对这一内容应否给予登记。  相似文献   

14.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5.
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  相似文献   

16.
孙某和江某于1999年结婚。2001年5月,江某分得单位一套住房并于2001年6月以自己的名义按成本价交纳全部购房款。2001年12月孙某与江某协议离婚。2002年6月,江某取得上述房产的房产证。现孙某与江某持双方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该房产分给孙某)与江某名下的房产证来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是按赠与还是按析产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有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7.
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了撤销李某该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建设局在这一文件中提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相似文献   

18.
法律顾问     
《乡镇论坛》2014,(10):41-42
这样的房产如何进行确权和登记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某单位职工来信说:我的父母都是农民,旱些年盖了五间瓦房。1983年父母给我们兄弟四个分家析产.我们兄弟每人分得一间房屋.老两口留了一间作为他们的养老房。同时,家里的自留地和承包地也都按此方式平均分成了五份。1988年.我被招录到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工作.同年办理了非农业户口。按照要求,我把承包地退给了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县正在“井展农村“三权”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正在清理确认农村房产,而我们家的这套房子.多年来一直没有办理宅基地登记.像我这样的房产应该怎样登记?  相似文献   

19.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7年4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卖方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5月张某采取伪造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由“甲方张某、李某,乙方陈某”涂改为“甲方张某,乙方陈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20.
案例背景:张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张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了。王某趁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日,张某某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才知道王某瞒着自己出售了房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王某和李某交涉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无效。王某出售给李某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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