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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10年,广东省纪委在通报10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隐匿“小金库”的典型案件时披露,截至2010年7月底,全省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均未发现“小金库”的63个“自查自纠零申报”和“重点检查零问题”的“双零”地区和单位,经督导核查,发现全部存在“小金库”问题,“小金库”数为96个,涉案金额3200多万元。看了这则报道,笔者不禁要问这样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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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5):63-63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成就“千里之堤”的保障和前提。广东省农信社清醒地认识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工作方法有创新,查处问题有深度,违规处理有力度,整改落实有成效”,基本实现了中国银监会提出的“一年初见成效”的阶段性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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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刊发了一组统计数据: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元。这些“千万级村官”大多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数据显示,12起案件中,7起与土地、拆迁相关,其他案件则涉及安置房、贪污集体资金、套取国家农资补贴等领域。近年来“小官巨贪”案件频发,从媒体披露的事件看,农村四大领域已日渐成为村官腐败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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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前一段时间我部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情况讲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小金库”的必要性私设“小金库”是违犯财经法规的。由于私设“小金库”导致违纪违法的事件屡见不鲜。去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审计署等部门严肃查处的卫生部原卫生检疫局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就很典型。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也再次深刻警示我们,要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取消“小金库”。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设立“小金库”,但仍有一些单位置党纪政纪于不顾,阳奉阴违,明知故犯。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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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1,(11):45-47
2010年,福建三明银监分局在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探索尝试“突击替岗”式检查方法,有效暴露、揭示、预防案件风险,提高案件防控威慑效应,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年实现“零案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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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一家在辖内挂了名的“问题”联社j连续四五年接连发生多起金额大小不一的案件,且这些案件大多集中于“问题”贷款的暴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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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1)
金融风险 “银行确实存在很大风险。确实风险 很大.一般的单个案子都在亿元以上。一 旦金融领域发生案件.数额都相当惊人, 比财政和企业等领域严重多了。” ——2005年12月2日.在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论坛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 华连用了两个“确实”和一个“相当惊人” 来形容金融业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金额 数额之大.他主张推动审计问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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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7)
四个百分之百防范案件:甘肃银监局指导农信社开展以“五查五堵”为主要内容的“查隐患、堵漏洞、防案件”专项治理紧急行动。重点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确保农信社资金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了确保本次紧急行动见到实效,省银监局提出四个百分之百的总体要求,即:机构网点检查面达到100%、内控制度覆盖面达到100%、要害岗位人员审查面达到100%、查出问题纠改率达到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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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4日至 6日 ,省粮食局中心组在认真收看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的基础上 ,展开了深入学习和讨论。参加学习和讨论的有局党组成员、局级干部和正副处长。大家联系四川粮食工作实际 ,学习了朱基总理来川检查工作时的讲话 ,和周永康书记在四川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益良提出了讨论重点和要求 :①以“七·一”讲话为重点和主线 ,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讨论 ;②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检查全省粮食系统和省局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③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 ,我们应该做哪些事 ?怎样支持和引导龙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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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民生之本。土地供应失控,耕地面积锐减,已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受理8000多件次群众上访.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占六成以上。“圈地运动”已经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斥之为“败家子”式的“发展”。可喜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已高度重视。2004年3月15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公开调查的五起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责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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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刚刚过去,虽然没有了刚开始时的那些激烈争论,但是这个案件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何许霆案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呢?笔者认为,该如何给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已不是最重要的了,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所表现的只是法律职业者个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而已,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是这个道理。而此案所反映的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民众的“情”在这里起作用了吗?起了怎样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