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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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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挨了板子,别怪板子有楔子”。自己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他人伤害,赔偿了部分款项后,又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可是协议达成后,又觉得自己吃亏了,想要反悔,被受伤者告上法院。2013年9月16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余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5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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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一商场因出售的车辆所注明的车型未进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微机销售网络,被法院判令退赔消费者全部损失。 1999年 5月 26日,广元市青川县衡柏村村民王正有在四川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广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商场购买了一辆江北牌轻型载货汽车,商场在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该车的车型为江北牌"JBC1030S"。购车后王正有在保险公司交纳了2060元保险费,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入近万元资金将汽车进行了装饰。之后,王正有前往车辆管理部门为该车办理上户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产品合格证、销售发票上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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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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