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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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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公积用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红玲 《新智慧》2005,(10):67-67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可见,资本公积是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的。那么.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呢?本拟作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可见,资本公积是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的。那么,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呢?本文拟作以下分析。1.具有准资本性质的一般资本公积只能按照规定用于转增资本。顾名思义,资本公积的本质在于“资本”和“公积”。也就是说,资本公积一方面应该是投入资本,具有准资本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应是公共所有。资本公积既然具有准资本的性质,毋庸置疑,它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与此同时,如果资本公积的内容真正体现了“资本”和“公积”的本质,它就不能用来弥补亏损。这是因为,资本公积是投入的准资本,如果用来弥补亏损,就会和经营收益混为一体。从其本质可知,资本公积减少的实质是资本的收回,而经营收益则是资本运用的结果。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无异于通过增加投资来弥补亏损,这不符合资本保全原则。虽然依据相关规定,在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时,公司可以减少资本,但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就不能向投资者反映出注册资本的减少。一些上市公司企图通过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掩盖经营业绩不佳的状况,这不符合“会计必须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利润,而只被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不再可行。然而,近期一些面临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为渡过难关,又提出了新的方案———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该条款中的“公积金”并没指明是盈余公积还是资本公积,一些业内人士便认为,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其法律依据,甚至认为这将意味着上市公司又有了扭亏为盈的新出路,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一,以资本公积补亏有悖于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衷。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重组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重组将不会再产生巨额的报表利润,从而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如果以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等于又回到了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的老路上,使会计报表相关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其二,从资本公积的来源看,用资本公积补亏并不合适。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  相似文献   

4.
刘斌  刘灿辉 《新智慧》2007,(6):33-3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5.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作为当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已不再可行。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面临ST和PT窘境的上市公司却开始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以避免加入ST或PT的行列。那么,企业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行为的根本大法,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本法来执行。同样,资本公积的处理也必须依照其规定来执行,在《公司法》中与资本公积相关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条:1.《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  相似文献   

6.
解秀玉 《新智慧》2004,(5A):44-44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相似文献   

7.
张秀梅 《新智慧》2004,(3A):18-19
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来确认高额利润的空间大为减少。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  相似文献   

8.
赵庆标 《新智慧》2005,(7):42-42
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盈余公积的处理未遵循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一体性原则)的规定。因为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已提取了盈余公积,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公司留存收益属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叉重复计提了盈余公积,这样既不合理,也会让报表使用产生误解。为了说明问题,假设A集团公司(母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现分不同情况,特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9.
刘杰  乾惠敏 《新智慧》2008,(2):11-12
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合并商誉、子公司超额亏损和盈余公积抵销处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0.
熊丹  李璟 《新智慧》2005,(9):70-70
一、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取盈余公积,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相似文献   

11.
刘冠勋  张博 《新智慧》2006,(12):29-30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再将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事项予以抵销。这样核算的结果导致母公司的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部分项目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在不存在关联交易、间接持股等特殊事项时,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净利润”等项目是相等的,这是由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将子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子公司实现的本期净利润、前期净利润在母公司报表中以当期投资收益或以前留存收益的形式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予以抵销。而我们看到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净利润等项目往往不相等,这是因为受到了一些特殊事项的影响。笔拟对这些特殊事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朱树艺 《新智慧》2005,(10):28-29
一、税前补亏、税后补亏和补亏控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称为税前补亏。  相似文献   

13.
周志明 《新智慧》2005,(3):60-6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起到了限制作用。从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认为其中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14.
孙洪德 《新智慧》2007,(7):29-30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15.
一、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取盈余公积,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德法两国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计提上限为10%;我国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计提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偏向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做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中小投资者,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二、允许特定公司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从法律上看,强制要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要求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这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对于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  相似文献   

16.
曹伟 《新智慧》2004,(3A):22-23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相似文献   

17.
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在实务中很少见到,在理论上也历来不为人们所重视.最近,有的上市公司以<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特别是以其在资产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巨额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如何弥补亏损,尚没有统一的认识,明确这一问题,对于规范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行为及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伊彩红  邹小平 《新智慧》2005,(11):72-7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9.
方飞虎 《新智慧》2005,(7):57-57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20.
从总体上看,《企业会计制度》在所有者权益会计方面基本上保持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如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等的核算完全一致,其差异主要在于资本公积的核算,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所有者权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分析。 一、所有者权益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由此可见,两种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略有不同,但其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即“所有者权益一资产一负债”。它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所说的“净资产”,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其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权”,而《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定义为“经济利益”。应该说,前者似乎有逻辑循环之嫌,因为所有者权益就是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权,而后者则更能明确所有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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