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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相关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本文拟从该条款文本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本条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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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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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建设日常活动中,当项目完工后进入结算程序时,常常出现因施工合同与项目招标文件对结算约定条款不一致而引发纠纷的情况,究竟是以施工合同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各参建单位对此意见很难统一。一、招标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招标文件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部分人认为应当以施工合同执行结算办理,其理由之一是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范围内,不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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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没有签订时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学界有三种观点。法院普遍倾向于把中标通知书为认定为承诺,招投标双方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投标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或违约赔偿责任,两者可按照行为发生时间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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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合同签约的两方主体,这一命题的成立无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未必是签约人"的做法,从而使中标人作为签约主体也可作"变通"处理。我们可以通过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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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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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一个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被举报存在业绩造假,经纪检核查,业绩造假属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此时,投标有效期已过,请问,招标人还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第二中标人发中标通知?还是只能重新招标?如果可以向第二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是否需要第二中标人顺延投标有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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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了满足扩大再生产,自筹资金建设厂房的需要,决定对优秀施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乙公司等5家企业参加了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乙公司最终中标。甲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当乙公司要求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签订施工合同时,甲公司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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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园林绿化项目于2010年10月22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于10月29日向中标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1年2月25日,采购办收到该项目采购人的申请,指出因中标供应商A放弃中标合同,要求变更中标供应商,并对A供应商进行处罚。采购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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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的性质有3种不同看法,从立法本意上看,招投标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只是招投标合同的确认书,招标方有关行政监督机关报告也只是行政机关要求的监督行为。为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招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应当确认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合同即成立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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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同力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同力公司参加了世纪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并交纳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最终同力公司以1762000元的价格中标,世纪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力公司要求与世纪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是世纪公司一直推脱,也不退还同力公司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要求世纪公司立即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并履行该合同,返还保证金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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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本刊就"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招标"("海之贝"方案中标后被弃标)事件,刊发了读者的分析文章《评标定标应当有法必依》。本期,我们将继续刊发读者来稿,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律师的文章《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与"绝大多数律师都仅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从而认定该废标是违法的"观点不同,本文作者认为"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中标过程彻底割裂开来","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都不够全面,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嫌"。您对此有何看法和见解?欢迎来稿参与讨论,也请广大读者能继续关注、探讨本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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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何时了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