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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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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消除《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歧,应完善登记对抗制度内容:重视登记对抗的应用价值;推动立法技术成熟。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对物权变动原则的争论主要是集中在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还是公示要件主义的问题上。经过对法理和实践的权衡,我国《物权法》最终采用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原则。  相似文献   

3.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为效力原则的二元体系。现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其弊大于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可供选择方案有三种,本文研究赞同其中的第三种方案。同时,提出了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转让制度配套改革完善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6.
张玲艳 《大众商务》2010,(14):259-259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仅指,未登记的物权人能否否认租赁权的存在。仅在租赁物已经交付时,租赁权成为了"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权与物权的效力顺位取决于租赁物的交付和物权的登记何者在先,只要租赁物的交付在物权的登记之前,则无论物权的设定和租赁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租赁权均优先于物权。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物权法最不可动摇的基石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交易内容的多样化,物权法定主义暴露出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集中体现在它的封闭性和僵化性,其中枢地位开始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置疑,甚至有人据此提出废除物权法定主义的主张。结合我国现时的客观经济现状和法制环境,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我国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必要性,并针对其弊端综合国内外各种解决办法、学术主张,从而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改良之路。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时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11.
在现代社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新颁布的《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原则,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不动产领域。本文以传统民法法理为索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物权行为等角度分析,针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的特殊性,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相比选择善意取得制度更具操作性,能够使物权的权属关系更加透明,进一步完善不动产交易安全体系,保障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这既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是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要求。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该规则。从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意义出发,对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权利救济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相似文献   

13.
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的立法已成为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不动产物权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因其在物权法的重要地位更是引人关注。通过各国(地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证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应引入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以弥补现有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吸取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变动公证制度的缺撼。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规则存在着固有的空缺结构.依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均须登记始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这就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相符,以致实际物权和名义物权的对立.鉴于此,应设立一种制度:物权虽经登记,但经真正权利人证明登记的名义物权不具有正当性,则其应获得实际物权,名义物权人和实际物权人理应重归统一.应允许司法者运用合理司法裁量权以使实际物权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最终救济路径,从而填补物权法规则的漏洞.  相似文献   

15.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与我国物权法制定密切联系的问题是将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理论上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由法院进行登记,二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在现行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由统一的行政机关管理登记事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既是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在实施<物权法>过程中需要明晰和确认的问题,学界对此颇有争议.时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8.
肖迪 《企业家天地》2011,(5):178-179
“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突破了租赁权的债权性,赋予了租赁权的对抗效力。然而,这两条规则存在的结构性硬伤降低了交易效率,与立法保护承租人的目的背道而驰。明确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破除“物权化说”的影响,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是对租赁权对抗效力反思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实施后将给银行业带来许多积极有利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拓展了物权担保空间,细化了登记制度,增加了公示方式,转变了价值取向,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担保能力和融资能力,而且还将进一步规范融资方式,为银行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物权法》在给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使其经营管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抵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及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等问题,都将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抵押登记的功效在于公示抵押权成立之事实,从而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及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既然承认其为担保物权,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抗力,应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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