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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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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润龙  李秉刚 《活力》2009,(6):38-38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2.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3.
臧剑锋  赵森 《活力》2011,(6):64-64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4.
一、征地价格的构成。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具体说来,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是为了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须进行“最高统治权的行使”,即实行征地,依法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在我国,对一块土地的征用至少意味着这块土地要发生如下儿重改变:一是所有权的变化,从农民集体所  相似文献   

5.
宪法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也不应因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不同的”身份“而影响各自主体产权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要与国有土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地、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两种所有权形式,纳入同一土地市场,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该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不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1984年12月,我国《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国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形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绎过程,与国有土地相比尚存在几个亟待从法律上确认的问题。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农村经营性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上市流转等待,都需要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探索研究,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一个完整的地产市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制度改革。本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若干问题,以求探索建立一个全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制度,以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小城镇处于城乡经济的中间地带,从土地所有权性质来看,存在集体所有和国家全民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本主要讨论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0.
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相似文献   

11.
孙丽  高原 《活力》2010,(2):151-153
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经过了从农民私有权向集体所有权发展两个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与发展,客观反映了我国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演变历史,对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4.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势必影响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实施。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补偿、安置机制作保证,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5.
正一、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由政府引导,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加强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集体意识,增强义务观念,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识。同时,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和县、乡镇、村、组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避免政府违法、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必须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国家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流失,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规定只能以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又不是无期限的,国家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不同的最高使用年  相似文献   

17.
一、集体土地产权的制度障碍(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土地金融主体不明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大致相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在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泡括城市郊区)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提出取消集体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以利于国家实施规划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和降低用地成本;有的提出取消集体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以利于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进步:有的提出部分取消集体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和个体三种所有制并存,以利于分层次进行土地管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的提出国家或集体公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并存的双轨所有制.以利于土地统筹使用.经营者可以按照经营项目需要.比较自由地进行调整土地规模:有的提出农村土地应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以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尊重农民在农村的主体地位,解决好“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主张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度。  相似文献   

19.
胡萃 《国土经济》2008,(8):27-28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深刻变革,可以说开创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先声。以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重新界定和分配,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经营自主权、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产出,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 关于物业税的纳税人,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争议是对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还是对使用权主体征税上。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两个:第一,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其纳税人只能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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