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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贷款现在已经成为银行信贷业务中一个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票据质押的设定、转让、行使以及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质押等都是常见的问题.对于票据的质押和转让虽有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的效力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多有歧义,银行无所适从.此外,由于法律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加之担保法和票据法相关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中突,使得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正确的行为方式.本文将从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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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贷款现在已经成为银行信贷业务中一个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票据质押的设定、转让、行使以及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质押等都是常见的问题。对于票据的质押和转让虽有一些原则性的法律 法规,但这些规定的效力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多有歧义,银行无所适从。此外,由于法律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加之担保法和票据法相关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正确的行为方式。本文将从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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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书"作为票据任意记载事项,是对票据流通性的限制或弱化。而票据法对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深入分析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效力对确定票据背书转让的后果、促进票据流通安全、迅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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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出票人签名以外的其他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作记载或者不作完全记载,而待持票人予以记载或者补充记载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的大力推广,原有的空白票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仅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支票上未补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最高院于2000年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以五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据未填补前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五个条文与我国现行《票据法》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空白支票制度,但是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同时关于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也没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需要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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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晓慧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4,12(5):51-53
我国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票据的背书转让时间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确定票据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关系到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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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对票据至为重要。关于签章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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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背书更改内容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在于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按照有关的规定,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在背书栏作三项记载: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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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良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3):41-42
票据质押以其手续简便快捷、易于变现的优势,成为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但由于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生效要件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票据质押法律关系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认识。应加强担保法律制度及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票据质押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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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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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所载义负责。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据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票据无因性的内涵是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谁持有有效票据谁中以主张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因何而取得票据,票据为什么而作成,均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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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实施以来,在票据的出票、票据的背书转让、解付票据款项、承兑票据、票据代理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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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是:
1.法律风险.根据&;lt;担保法&;gt;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用于质押.&;lt;公司法&;gt;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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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兵 《金融经济(湖南)》2009,(10)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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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兵 《金融经济(湖南)》2009,(5):118-119
<正>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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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干确定时再予补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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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市场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票据市场不成熟,功能不完善.票据市场也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种票据为媒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票据的出票与承兑相当于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票据的转让(贴现与再贴现)相当于流通市场,即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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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和票据法对于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能否设立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理,质押合同不应受到质押背书的影响。对于票据质权的取得,无论是采二重权利说还是对抗要件说,都没有解决票据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因此,应采纳生效要件说,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生效,持票人不能获得票据质权。这样的观点,既符合法律的位阶次序,也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