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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及其产品也逐渐复杂,这就需要做好投资者合理划分工作,并从投资者实际情况出发,将合适的产品出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因此,有必要研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本文将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含义入手,结合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现状,重点研究建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对当前融资融券试点政策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需求角度看,融资融券试点要让合适的投资者去买合适的产品,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供给角度看,融资融券试点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建立证券公司适当性制度;从交易标的看,融资融券试点要选合适的证券充当合适的标的,设立标的证券适当性制度  相似文献   

3.
侯睿 《西南金融》2012,(2):54-57
本文为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政策建议。通过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制定更为科学的适当投资者确认标准,并在改善市场流动性和保护投资者两个基本原则约束下相机抉择。  相似文献   

4.
为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的繁荣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通过一系列的规章、规则和指引等,逐步建立起我国内地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学术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成熟地区相关法规的介绍和对比,总结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规体系构建的启示;对国内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特定资本市场领域的研究;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整个期货市场不断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法规框架及实践细则等进行详细阐述,总结优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期为金融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5.
2007年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开始实践至今,遍布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经纪业务、债券市场。投资顾问、新三板和一些创新产品也正在酝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为什么我国适当性规则显得较"多"?是否会令监管者和投资者感到无所适从?我们认为,我国适当性规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相似文献   

7.
任宏达 《银行家》2022,(10):134-136
<正>作为典型的继受型制度,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匹配的义务。立法是解决适当性义务本土化建设的最优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广泛确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证券法领域获得立法确认,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在此基础上,如何将成功经验推广至银行业和保险业,又如何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细节层面再次审视美欧适当性义务制度,以利于我国进一步转化、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7月16日表示,预计创业板发审委将在8月底组建完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标是培育有风险认知能力、对市场有信心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9.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10.
刘博 《中国证券期货》2012,(12):234-235
2012年2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提供复杂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报告,对健全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建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履行公平交易职责、诚实信用职责、专业服务职责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职责。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务状况、风险容忍度等信息,充分了解所推荐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从而使所推荐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适合客户。  相似文献   

11.
宗明 《中国外资》2024,(2):78-80
<正>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多样的现代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成为确保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该义务的核心在于平衡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天平,保障投资者不被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所损害。  相似文献   

12.
为落实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与基金三大协会公布了各自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把经营机构对客户理财需要做的KYC(了解客户)、KYP(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经营原则.对机构而言,应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投资者而言,应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相似文献   

13.
幕后英雄     
尹德芹 《深交所》2009,(10):23-25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里程碑,开创了“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的先河。从2009年7月1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发布以来,深交所、结算公司技术部的同事们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技术改造和支持工作,为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相似文献   

14.
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依赖银行的内部审查,缺乏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缺乏事后救济的方式和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能加强资本市场风险管控,对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因此,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应当关注其风险变化,明确此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免投资者适当性失效。文章通过对“原油宝”事件的反思,对金融衍生品的合规性与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5.
井漫 《西南金融》2020,(4):65-77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16.
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完善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一个重要方向,如何构建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近期各方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考察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内涵、建立原因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现实差异,提出应构建契合两个市场特性的差异化债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相似文献   

17.
“原则一小步,理念一大步”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设计。在境外成熟市场,适当性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日常服务和推荐产品的普遍性原则,除了即将推出的日本Tokyo—Aim市场明确定位为专业投资者市场外,其他境外创业板市场并没有订立针对投资者参与资质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19.
赵晓钧 《新金融》2011,(12):33-36
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20.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几年迅速发展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重要的市场载体。随着投资者数量规模的迅速增大,对于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金融市场实施分业监管,对于不同金融产品、金融主体有不同的合格投资者认定规则。但在法律方面,目前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合格投资者"有所规定;在规章制度方面,我国制度大部分只对投资门槛有刚性设定,其他因素设定较少。银行理财业务是重要的金融产品来源,但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依然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监管规则不统一、门槛设定起点高、设定因素单一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需监管加以规范和调整。本文建议从提升法律主体地位、加强监管协调、改善门槛设定、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角度,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方法,为银行理财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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