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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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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浦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3):99-111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2.
一、引诱违约概述(一)引诱违约的概念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任何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侵害债权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引诱违  相似文献   

3.
孙校娟 《金卡工程》2010,14(9):166-166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是近年来民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加以规定,而是严格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于是当债权人的债权遭到第三人侵害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债权人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十分不利。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一、引诱违约概述 (一)引诱违约的概念 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任何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王帅 《金卡工程》2010,14(9):60-61
当第三人以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介入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时,第三人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那本文就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价值、意义,以及各国是如何看待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发展的产物.它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籍此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护.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使得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提出在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设想,并对该项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其真 《金卡工程》2009,13(11):196-196
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最早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营债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化,仅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目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笔者主张在我国立法中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即旨在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8.
李静 《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9.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基于两种权利的不同特点,救济途径也不相同,对绝对权的救济主要是通过侵权制度来进行,而对于相对权则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民事交往活动空前频繁,合同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10.
凌雯 《时代金融》2012,(2):25-26
债权乃相对权,债之相对性原则亦是债法中的基石,债法中的各项制度皆由此展开,同时亦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等绝对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随着各种债之绝对性理论的相继出现,使这一基本原则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些看似突破的现象究其本质到底是否与相对性原则相违背?本文欲从现象出发,来探究相对性与绝对性的本质,进而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11.
凌雯 《云南金融》2012,(1Z):25-26
债权乃相对权,债之相对性原则亦是债法中的基石,债法中的各项制度皆由此展开,同时亦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等绝对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随着各种债之绝对性理论的相继出现,使这一基本原则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些看似突破的现象究其本质到底是否与相对性原则相违背?本文欲从现象出发,来探究相对性与绝对性的本质,进而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12.
刘艳林 《金卡工程》2010,14(6):72-73
债权和物权是大陆法系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也是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第三入侵害债权理论不管是从债的对外效力说、债的不可侵犯说来考察,还是从相关国家地区立法实践来看,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说”不能成立。并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所谓的”第三入侵害债权”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3.
许孟 《金卡工程》2010,14(1):103-103
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  相似文献   

14.
丁晔 《金卡工程》2009,13(8):51-52
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何时转移至受让人,对双发利益乃至债务人特别是受让人都有着重大影响,且关系到债权多重让与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债权移转何时完成,我国通说认为:债权移转的完成始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笔者认为通说观点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并有背于债的之本质,且在实务操作中会有损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故笔者认为:通知完成后,债权移转才始生效力,即通知构成债权移转生效的要件。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本质上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小额消费信贷工具,无需设定担保。但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征信信息失真等一系列问题,加之信用卡授信额度也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发卡银行为了防范风险,便引入保证担保方式,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标的,在持卡人丧失还款能力或逃废债时,银行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刘森 《中国外汇》2019,(6):62-63
保函是债权的一种实现形式,保函的转让,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让。保函的转让与其他常见的债权转让,如信用证、背对背证、银承背书、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应收账款等转让的相比,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因为保函遵循特定的惯例(如URDG758)、特定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的行业准则,使得其转让行为相比其他债权转让,又有着自身的特点与风险。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的区别保函的转让多产生于对外承包工程或船舶建造等项目中,主要涉及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保函品种。一般而言,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都较长、资金需求量也较大。  相似文献   

17.
贷款担保权是指借款人以特定的财产或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是银行对担保合同中担保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和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履行请求权。以《担保法》为核心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对债权 (合同 )担保的立法规定 ,为银行贷款担保权的保护与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但立法设计的公正性尤其是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和立法设计的缺陷性 ,与银行对担保权实现的成本以及担保权实现的便利性的考虑 ,存在理念上的差距 ,致使银行担…  相似文献   

18.
一、各种法律法规的明文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  相似文献   

19.
程溢 《上海保险》2005,(10):34-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对于海上保险的实务操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的转移。但是在普遍承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其本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还是被保险人自愿的债权让与却发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破产程序中侵害破产债权的行为多种多样。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便是构建侵害破产债权行为的责任模式,立法应更加强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运用,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破产债权侵害救济机制,强调对破产债权人被损害利益的弥补或赔偿,阻塞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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