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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履行保管及监督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的法律功能。然而司法实践正面临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阶段存有争议、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不一、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存在困难等现实裁判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聚焦司法实务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困境所产生的原因,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而非仅是合同关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为受托人但并不构成共同受托人;论证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应贯穿于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阶段;履行标准应结合基金托管人的实际审查手段及能力依照具体标准进行相应的层次化考量;在独立责任及连带责任之外引入补充责任方式实现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为司法机构解决基金托管人相关纠纷提供统一的应对之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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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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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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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发现,司法存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界定标准模糊、“共同行为”的认定简单和民事责任形态与立法存有不同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其次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范围出发,追溯职责的来源,在立法规制及合同自由的限度重新探寻答案;再者采取折中说明晰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最后以此为基础,明确基金托管人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解决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范围,由此明晰我国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认定和承担的应由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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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一直处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而且既有的规范也存在标准不一、监管滞后等问题,导致与此相关的问题和争议颇多。我国现实条件表明,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满足巨大社会需求。基于私募基金特点,除应从投资者资格、发起人和管理人条件、募集方式、基金份额转让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加以规范外,不应对私募基金进行过多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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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使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利益趋于一致,是基金制度的发展和创新.然而,市场上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规则不一,造成投资者所承担的报酬费用也不尽相同.作为投资者,应在签订基金合同前仔细阅读基金业绩报酬的提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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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资金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但是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主流之外,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律的规制,投资者的利益难免受到损害。本文从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入手,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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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基础,其利益关乎整个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加以重视,私募基金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目前私募基金运行中的备案制、非公开、基金治理缺失和权利主体"空位"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乱象,唯有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工作引入,并从制度规范、法律救助等方面予以完善,才能促进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和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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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理财投资"业务的发展,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投资收益回报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而近年,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因其自身所具备的投资优势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私募基金投资日益受到青睐。以往各理财产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色理财服务,当中涉及"保底"协议条款,也同样被当下私募基金所吸纳,成为吸引投资者的筹码之一。针对私募基金的发展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如此"保底承诺"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其具体投资操作,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与随意性。由于私募基金的协议性与特殊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的协议应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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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源于国外保管人制度,但在法律地位、独立性等方面和海外不同,并且在运行机制上也具有一定差异。实务中,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准入门槛高、独立性不足、投资监督性质不明、激励机制僵化等问题,有必要强化基金托管人制度,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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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是私募基金的一种重要运作方式,本文主要展现了其运作规范和各方参与人,并针对目前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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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趋好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膨胀.私募基金的发展,既满足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潜在需求,也有利于抑制我国过度投资行为.然而,缺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影响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在借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机制设定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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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而信托化运作是发展私募基金的一种尝试方式。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主要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这一制度在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私募基金的优势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针对私募基金发展的过渡期特点,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入手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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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有着成熟运作机制的投资工具,但国内的阳光私募基金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引导的阳光私募基金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文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对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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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发性市场创新,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迎合市场发展规律,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必要的。但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一定要在考虑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本文论述了私募基金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四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