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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集装箱运输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以及全球的航运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所谓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即为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目前,NVOCC已经成为我国海运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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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和运输行业,依据我国的传统理念,人们习惯上将介于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如今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人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化趋势:一种是仍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身份,从事单证、码头、海关等配合外贸运输的服务业务;而另一种则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当事人身份完全介入外贸运输的整个过程,对托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承运人,对承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托运人。对于后一种行业主体,我国及国外有些国家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和两套提单,因而可能会出现提单侵权纠纷,本结合案例分析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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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何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 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缩写为 NVOCC).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拥有船舶,但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有船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产生的.它的主体主要包括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承租人,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则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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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出现了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而面对这一趋势,我国法律将如何进行调控就变成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就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得出最终的调控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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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权力制衡而言,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把"不允许存在一个单独的、铁板一块的联邦监管机构"和"每个银行都能选择监管机构"视为实现监管目标所必备的四项原则之两项。就行为约束而言,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规制弹性法》以及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法律形式确立对监管效率进行监督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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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海运行业中出现了一个与货运代理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而又区别于货运代理的行业,这就是无船承运业务,其从业者就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各种形式从事着海上货物运输,活跃在我国的航运市场。与此同时,他们也带来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我国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用语。为保障《国际海运条例》的顺利实施,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在《国际海运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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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法律意义及其经营范围,然后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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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在很多法律的适用方面有待完善和明确。在各种法律责任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能否适用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双重层面来分析无船承运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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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FOB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国际货运代理广泛参与国际运输业务,买卖双方通常都不会直接与承运人交涉,而是委托货运代理来完成大部分运输环节。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经常指定卖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为其安排租船订舱的业务,并且要求卖方将货物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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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利润创造的主要业务,但也面临着监管政策收紧后的转型与创新压力。本文从业务自身诊断与外部环境的理论分析入手,在分析我国同业业务现状的基础上,从同业业务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影响的角度分析了监管机构从严约束银行同业业务的原因;通过从宏观上明确业务发展和组织定位,从中观上搭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合作平台,从微观上回归业务本源三方面提出基于严格监管背景下同业业务转型发展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