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如果不是某位业主点击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如果这位业主脑子里没有一丁点权益意识,或许,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利丰物业”)骗取维修资金这件事便可能永远只有“天知地知”。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太多如果。  相似文献   

2.
彭晖 《上海房地》2006,(9):51-52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模式还在探索之中目前,全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较为普遍的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显然,这三种模式都未能真正体现出资金所有者  相似文献   

3.
《中国物业管理》2010,(12):26-26
推荐理由:目前,业内许多企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并不清楚,有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培训一直是行业的一个薄弱环节。西安物协主动邀请专家对行业企业进行培训的做法值得肯定,也值得各地协会学习。  相似文献   

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有多种途径,“代收”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是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公有售房单位,直接向购房人(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集中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确认的专门管理银行帐户归集的行为。许多物业管理区域通过“代收”建立了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代收”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程序的中转环节。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代收”单位的现金流。如何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环节中的监管,避免和防范风险,是全体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6.
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蜀都房地产》2004,(11):46-47
建设部推广廉租改革;全国率先推广物管新模式;房改维修资金正式并轨;物管再上台阶的新要求;区直管公房防火防盗装置的安装  相似文献   

8.
林国强 《上海房地》2005,(10):55-56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9.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文简称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006年8月1日,深圳市启动了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为实现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的科学、透明和规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从一开始即着手开发建设一套专业化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相似文献   

1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一项与物业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制度,在《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七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中,维修资金使用可以说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项。国内大部分城市建立制度、大规模归集维修资金在1998年至2000年左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庞大的维修资金余额与较小的使用金额之比例使得大部分城市的监管部门尴尬不已。  相似文献   

11.
所谓“旧有物业”,泛指已过质量保修期且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旧有物业”在城市建筑物中数量大、使用率高,可谓城市经济多元化尤其是房地产业发展沿革的体现,然而其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多数城市中的“旧有物业”,由于未能及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而导致维护修缮不足,很多“旧有物业”区域环境日渐受损,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旧有物业”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从南京、上海再到济南,很多社区传出“街道办托底物业管理”的案例,街道办不仅负责雇佣一线物业工作人员,而且,在街道“揽下”小区管理这个“瓷器活”,手里还是有“金刚钻”的,那就是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过去物业维修资金的提取和审核都必须通过政府房管部门,而且凡是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或是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8000元,以及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万元的,还必须接受专业机构的审价,整个过程相当繁琐。而街道办以政府面目“接手”后,手续将简便得多。  相似文献   

13.
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因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被称为“沉睡”的资金。  相似文献   

14.
《北京房地产》2007,(4):I0005-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增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和业主监督,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集中发放归集期间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以下简称“查询卡”),具体工作由归集专储银行光大银行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房地产》2005,(11):28-28
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1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是由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购买者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缴存的,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者。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亦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7.
最近,我们对陕西省冶金、电子、建筑等行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资金在筹措、运作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引起有关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企业欠费严重 社会保障资金筹措运作困难 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两费”)日趋严重,尤其传统产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近几年来,欠缴数额巨大,已对当地社会统筹资金的运作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仅从调查的四户企业来看,从1993年起陆续开始欠缴“两费”,欠缴数额…  相似文献   

1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近些年来备受关注。一方面,对于维修资金巨大余额与较小使用金额之比,引发的维修资金“沉睡”说,已成为媒体指责主管部门的常用路径。另一方面,近来几起颇具代表性的维修资金挪用事件,又让人们对于这项资金的安全性暗生质疑。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6,(2):8-9
各区县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监管,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业主委员会开户后维修资金的划转、分摊、支取、续筹、变更、过户、注销、查询等业务操作。  相似文献   

2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首期维修资金,在住宅房地产项目初次销售时由购房人缴纳或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共同缴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