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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致损案业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它不仅为围绕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法理学术之争添上一例极具分量的素材,也为我国司法实践审理类似个案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参考示范的案例。 相似文献
2.
【事件】1999年11月1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南深总物业公司状告深圳南油世纪广场业主何龙龙违规装修、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名誉侵权、何龙龙状告《深圳法制报》名誉侵权等两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业主何龙龙应将其公司迁出小区718、719室,恢复这两室住宅功能,并恢复718室被扩宽的进户门,同时法院不支持何龙龙针对法制报的名誉诉讼请求。次年二审判决结果未变。 相似文献
3.
在今年5月10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判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一年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无锡市春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主导权,将其中的70名判决归业主所有,而物业公司则享有30%的管理回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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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6年5月31日,深圳一小学生小雨放学回家,经至“好来居”大厦北侧人行道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调查数月,未能查出玻璃是从哪家掉落。小雨父母于是将“好来居”大厦北侧二楼以上73户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3月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229945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好来居”北侧73户使用人各补偿受害人家属4000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