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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问的矛盾、纠纷大量增长。一方面业主抱怨物业服务质量,拒缴物业服务费;另一方面微利运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的困境,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并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出现恶性循环的态势。本文以太原市为例探讨居住物业投诉成因,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物业纠纷提供依据,力求促进物业行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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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开始向立体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缓解居民住宅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法律问题——建筑物区分法律问题。其中,业主的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界限不清,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尤为突出,逐渐成为引发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民事纠纷的常见问题。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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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违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物业管理引发大量纠纷并上升为诉讼,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日趋紧张,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物业管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才能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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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欠费问题频频将业主告上法庭,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关系日益紧张甚至恶化.物业管理欠费问题不仅侵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同时还侵害了已缴费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应该发挥其业主大会赋予的维权责任,使广大业主权益不受侵害,担负监督业主履行合同的职责.对于尚不成熟的物业管理市场,政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减少物业纠纷发挥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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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代表希望,寄托着温馨,体现出亲情。在紧张忙碌的生活中,家是一块绿洲,让疲惫的身躯暂时得以憩息、让劳碌的心灵浸润爱的雨露……物业管理,不仅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简单的居住环境,更应创设出一种温馨感、亲情感和归宿感,让业主们亲身感受到小区的优美、舒适、安全和温馨,时时刻刻有“家”的感觉。几年来,远洋物业在服务中始终不渝地坚持探索和实践着“家文化”的特色服务,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充分认可,同时也确保了企业健康稳步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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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娜很忙,多次联系才把采访的时间安排下来。坐在稍显简单的办公室里,疲惫和困倦包围着她,全无想像中的意气风发。“刚接手这个小区,什么事情都要亲自去做。这不,昨天一直忙到夜里。”崔丽娜说的这个小区,是天津市的涵溪园。这里被物业公司弃管一年多了,不久前业主代表找到崔丽娜,希望引入“丽娜模式”。接手这个小区后,边开荒,边指导业主们表决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崔丽娜和她的工作团队已经让小区的面貌初现改观。紧张、忙碌的工作不仅带来收获的欣慰,也让崔丽娜可以面对纷争更有底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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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自治组织结构中,业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开展物业修缮与管理、维护业主权益、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时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权威主要来自法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里没有就业主组织法人化作出规定,没有明确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因而物业管理至今许多深层次问题与矛盾无法解决。本文就有关业主组织、业主组织法人化、法律地位等一些认识问题、业主组织权利不能有效行使问题、业主组织法人化借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并介绍了北京怀柔区有关业主组织实体化试点、温州鹿城区有关业主组织法人化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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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这是中国首个省级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成立。加之沈阳和平区业主委员会协会、温州业主委员会协会等的成立,业主联合组织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自治领域不断突破,这是中国社会更加开放和进步的标志,更标志着业主自治走向新的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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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特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方面根据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包括委托他人代管),另一方面组成业主团体,通过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实行公益性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业主个体自治管理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物业管理方式和制度;狭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为了对其物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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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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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得到了明确,很多信号都显示出,业主以及业主组织愈发受到政府和行业的重视,行业也越来越认识到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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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务是由全体业主当家作主的。一个住宅小区,少则几百户业主,多的上千或几千户业主,这样的群众团体,如何才能有效地实行民主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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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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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主体是业主(前期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只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职责。据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概念,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