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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众多小区物业管理面临困境,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但是业主群体治理滞后是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业主群体集体行动中面临的困境,采用案例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了深圳景洲大厦和天津诚基中心国际公寓业主群体治理的历程,并对其治理效果进行了对比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业主群体规模及其群体特征的一致性程度会对其治理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进而提出,应针对不同小区物业及其业主群体的特点,分别采取内部参与式治理模式和多方共济式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推进小区物业业主群体民主决策的进程,实现小区物业良好、持续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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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第八期深圳业主论坛在南山如意家园召开,有业委会主任、业主、律师、专家教授等6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议由深圳业主论坛主办,如意家园业主委员会协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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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一项与物业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制度,在《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七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中,维修资金使用可以说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项。国内大部分城市建立制度、大规模归集维修资金在1998年至2000年左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庞大的维修资金余额与较小的使用金额之比例使得大部分城市的监管部门尴尬不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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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8日,春风和煦,北京市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年会在北京新大都饭店顺利召开。本届年会由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协办。参加年会的有北京市百余家社区的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社科院等学术机构的学者、教授,社区问题专家、法律界人士,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其他省市的业委会代表,以及媒体记者,共三百余人。北京市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陈兵和齐建新分别丰持了年会的上下半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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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已经五年了。虽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然从法理上确立,作为建筑物管理主体的业主自治组织却并未普遍地建立起来,已经成立起来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普遍地运作困难。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无法准确知道全国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数量和比例,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20%左右,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而据称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有近6万家。这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物管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已经工作了几十年了,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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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并不顺利——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开发商不配合、业委会选举工作有始无终、新旧业委会交接难、投票率低、暗箱操作、权力集中、缺乏监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较量重复上演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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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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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的新鲜事不断出现,但是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的业主自治创新之路,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一、自己的物业自己做主《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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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业主自治领域出现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创设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和业主小组制度,为业主们更好地开展自治管理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创新的实现路径。就地方立法情况看,2009年实施的《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部分城市的地方规章中就有了关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的类似表述和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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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在我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的七个基本制度。其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的实质是业主自治,也称业主自治管理。多年来,随着物业管理的普及,业主自治逐渐深入人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在对业主自治的理解和认识上,一些人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颇,以至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谈下笔者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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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大陆兴起不过30多年,形成行业不足20年。当下物业管理领域诸多矛盾与纠纷的根源在于未能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制度。作为一部全国性的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行后,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进行了一次较小规模的修订,与《物权法》同时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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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三种管理物业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或职业经理人管理)。笔者将对《物权法》新规定的业主自治管理形式进行探讨,以期与各位读者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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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主大会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物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六年多的实践证明了它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适应环境变化和现实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修改、补充和完善《业主大会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细节决定成败,任何宏大制度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细致具体规则的执行,作为业主大会制度的配套性文件,《规则》对新时期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积极稳妥推行业主大会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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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就为业主在共有建筑物内设置法人组织治理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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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十周年了。《条例》的实施,无疑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物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据2011年的统计数据,全国物业企业有近6万家。然而十年过去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10茗至30%,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即便成立了业委会,运转顺利的比例也极低,不超过5j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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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出台以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在2003年的基础上略加修改再次公布,其内容仍然保持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待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在2007年以后的历史条件下,就显得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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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把业主委员会称作“中国内地惟一没有挂靠上级的群众自治组织”,即使它的职责仅限于和物业管理相关的范围。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时,曾有不少专家对业委会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而近年来随着业委会不称职、滥用职权、甚至勾结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利益等事件的频频发生,如何有效规范、完善业委会的运作机制,也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