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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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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登记是商人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上,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告法律行为。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应将商事登记区分为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再进行确认,商事登记的效力一般认为具有对抗效力。但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对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应该区别对待。研究商事登记效力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核准与发照是商事登记中的重要步骤和核心环节。因为在内容上,前者关系到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后者决定着商主体的经营资格的缺失。在法律行为的性质上,前者体现着商事登记的私法本质;后者由于行政管理的主导,具有公法特征。对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分析的目的就在于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得失的性质、方式、时间及标志,以解决实践中“统一主义”立法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商事登记具有创设、公示、积极和消极等效力,但商行为的外观作用使登记的创设效力减弱、公示效力受到公告制度的挑战,而推定法理的不同使用也使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的并存不再合理。我国登记制度将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的取得标志,由此引发吊销营业执照的困惑。而登记机关的登记责任以及税务登记等问题同样有探究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商事登记的性质在我国仍有争议,本文通过运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并法律行为的观点,分析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应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仲裁的基础,其主要原则包括仲裁协议的人身性、强制性、书面要求以及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等.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有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慢慢突显出来.以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为例,剖析赞成者和反对者的观点,可以发现,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某种程度上在仲裁实践中是可行的,对推动仲裁制度的进步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6.
杨怀育 《大众商务》2010,(16):257-257
明确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系列问题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私法域的视角对商事登记私法行为法律性质作以历史上比较上的解析和证成。  相似文献   

7.
明确商事登记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系列问题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私法域的视角对商事登记私法行为法律性质作以历史上比较上的解析和证成.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商业登记的一般效力在于,登记前,即使登记事项实际存在,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可对抗恶意第三人;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就登记事项对抗恶意及善意第三人.商业登记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效力,如排他、创设、弥补的效力,这种登记有的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有的会使其受到有力的保护.此外,不实登记、怠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及登记公告与登记效力的关系也是商业登记中的重要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商业登记法律现状,笔者提出了完善商业登记效力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商事规避行为的法效果取决于其与实质法秩序的匹配性,应当从认识论与工具论分别发力,脱离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裁判标准不一的囹圄。在认识论上,商事规避行为法效果判定牵涉的价值元素及次序排位均有别于民事规避行为,法院应当相应匹配不同裁判思维,更为审慎地作出负面评价。在工具论上,加强立法供给并非最优解,应转从司法技术入手,构筑统一的司法裁判范式以限缩裁量空间。对此,宜建立以比例原则为内核的二阶衡平模型。考虑实然法存在价值倒错可能,应当先行运用比例原则对商事强制性规范作出一阶评价。对于“负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正向评价的法”,规避行为的法效果仍需运用比例原则对其有效边界做出二阶评价。对于满足目的正当性、效果必要性以及手段适当性三要素的规避行为,应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10.
抵押物登记具有广泛的作用,它不仅在特定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能强化抵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权的实现。因此,在担保活动中人们应当重视抵押物登记,即使法律不要求强制登记的抵押行为,债权人也应为了降低抵押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尽可能采取登记措施。  相似文献   

11.
在即将制定的统一破产法中,对破产域外效力这一重要问题的规制,在考察各种理论分歧及实践探索的前提下,采取“有限度的普遍性原则”将是较为妥善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2.
论商事主体类型--兼论商法关于商事主体的体系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中有多种商事主体类型分类,笔者提出了一种较新的分类,并基于此,根据切身体会,对商法中有关商主体的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4.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况且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5.
&#  &#  &#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5,26(1):64-66, 83
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因未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然而,从商事登记促进交易便捷、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政府监管征税的制度目的看,城市流动商贩经营不履行登记并不损害商事登记的功能,况且商事登记的种种成本也是流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承担的。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对城市流动商贩应允许不经商事登记而成为合法的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6.
流担保契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作为一个古老的制度,至今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确立了流担保契约无效立法模式。流担保契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须经过其他清算程序的合同约款。立法和学理上的流担保契约禁止原因,主要是指防止债权人的乘人之危,纠正债权人的不当得利,维护债务人所有权利益。2010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对流担保契约效力进行修正,倡导流担保契约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该模式特点在承认流担保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辅以任意性的清算义务和登记对抗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价值判断上为流担保契约的成立理顺了关,开创了流担保契约制度的新时代。  相似文献   

17.
李莉 《中国科技投资》2021,(10):179-180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又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即在运营过程中的所有经费都由国家财政拨款,无须市场配置资源、自行筹措资金的事业单位.本文从绩效考核角度出发,通过探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方面的管理效力、考核目的、主体责任人、考核指标,找出其中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何提高绩效考核管理效力提出建议,希望对国家的公...  相似文献   

18.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公司法》,其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了重大改革。文章通过对比新老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若干情况,具体阐述了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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