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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上海市(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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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7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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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我国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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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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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就《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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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霞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4)
为了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并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展开改革试点工作.2012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扩大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对我国税制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文章阐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分析“营改增”产生的影响,提出了推进“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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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营改增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至京、津、苏、浙等省市。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是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营改增"对建筑租赁企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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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国务院近期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扩大到全国。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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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2,(12):50-52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31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具体试点时间是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