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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本文就我国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一个较为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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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应为告知义务的承担者。应该将告知义务的主体扩展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代理人,这样做符合《保险法》立法的宗旨和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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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实践中投保人时有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向保险人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构成对保险人的欺诈.对该欺诈情形,保险法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欺诈,民法以及合同法同时赋予了相对方以撤销权,而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欺诈时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理论研究也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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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15,(20)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对于合同恢复效力时投保人是否还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告知这一点上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对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复效时都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人也可能会基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抗辩,这一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了解投保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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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由来已久,早在1906年,海上运输和贸易十分发达的英国就在其《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双方的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依法、如实向投保人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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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合同义务,对于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契约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附随义务分为缔约过程中、履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我国对附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略,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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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断借助于新的机制和形式强化或滥用大股东权力。在此情况下,完善保护小股东以及从属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有关法律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和变革的焦点。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学理上确定此义务并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是我国完善公司立法需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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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断借助于新的机制和形式强化或滥用大股东权力.在此情况下,完善保护小股东以及从属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有关法律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和变革的焦点.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学理上确定此义务并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是我国完善公司立法需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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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实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其理论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创,其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缔约当事人违反险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由于《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责任方式的规定略显宽泛,实践中缺乏一定操作性,导致法院、仲裁在判案裁决中不好把握尺度;学术界也存在颇多的理论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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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从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来界定,正向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的具体规则包括询问告知规则、已知和应知规则、重要事实规则。反向限制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免除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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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忠喜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40-43
经营负有对转基因食品和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的标识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违反这一义务,构成了对消费知情权的侵犯,经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有待完善,以强化对消费知情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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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比较流行的"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的观念,重点考察和研究了美国和德国的保险法上保险人告知义务制度,对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告知义务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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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货项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多角度剖析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与存货一同损失的增值税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保险合同层面、实际操作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完善增值税赔偿的立法、保险公司投保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双方组建精通相关业务的人员团队、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值税赔偿问题,以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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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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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