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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包。承包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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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9,(9):4-4
从5月25日召开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电视电话会议获悉,湖南省将采取更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建设施工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湖南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的下列7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非法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资质不符从事建筑施工;二是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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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变相转包给第三人,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较普遍的现象.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明确规定了适用的原则和效力,但对于工程非法转包,肢解后分包合同处理问题上,仍无较完善的规定,这使在处理这方面纠纷的案件时,缺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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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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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内容复杂、过程多变等特点,导致施工合同远比普通合同复杂得多。由于建设市场的激烈竞争、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我国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在工程实践中常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出现,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和合同无效后的价款清算争议。本文以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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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20)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不得分包给个人。这是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刚刚发生的杭州地铁事故,也被指遵循了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层层分包、转包。而且不少在场的施工人员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直接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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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9,(10):7-7
为防止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多发趋势,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从6月起,陕西省将非法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资质不符从事建筑施工等七种行为列为重点“打非”对象。7种情况和行为具体为:非法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资质不符从事建筑施工等行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的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不履行法定责任和施工管理程序,而且逃避或者拒绝安全监管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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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的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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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办理的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管理费的缴纳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探讨性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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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准许突破。文章以浙江衢州中院判决余贤明诉姚卫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具体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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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5,(17):9-10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包工头”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业务。对于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的行为,将对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资质证书。而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包工头”,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办法》还要求对建筑业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的优先保证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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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领域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共同承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设计、施工缺陷;监理单位违法监理;建设合同担保;安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出具虚假证明等,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联合体各方需要对中标项目承当的连带责任,如何正确理解联合体承担的连带责任,先来看看真实发生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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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市场准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有序化。然而在这个进程中.尚存在一些资质违规问题,如无资质承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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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9,(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提出,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这位负责人提出,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以下重点:一是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四是抗拒安全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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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总分包和转包的关系,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也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出复杂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1.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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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与非法分包是近些年建筑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它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并滋生了腐败现象,因此,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并采取种种措施对违者予以查处。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这一现象不仅未遏制止,而且有越来越普遍之势,表现在:不但工程施工领域有这种现象,而且设计与监理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不但差的企业有这种现象,而且好的企业也有这种现象;不但是局部地区和个别行业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是全国性和各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现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层数不仅一层,有的是层层转包或非法分包。对此,我们必须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和近些年来所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和反思,以寻求更科学、更有效的治理办法,正确引导、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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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10)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4]67号)。《规定》推行建设工程集中交易制度,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