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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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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CP600是国际商会颁布的一部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的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而于2006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规定》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本文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的适用范围、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参照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空白。然而,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相似文献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仅对UCP600相对UCP500在单据处理条款中进行的重要变动加以分析和详细比较,以期能够帮助我国外贸企业在使用信用证业务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UCP600惯例的务款,减少收汇风险。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使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降低。本文通过分析UCP600条款,并与UCP500比较,提出出口商缮制单据和交单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指导信用证业务操作的一套国际规则,自1933年首次颁布以来已进行了6次修订,新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本文详细分析了UCP600较之UCP500在结构、条款、措辞和内容上的改进之处,同时探讨了UCP600尚存的问题,以期为有关各方学习和掌握UCP600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7.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对该惯例修订与目前使用版本UCP500进行了详细比较,同时对部分关键性条款修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外贸企业选择信用证时应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影响为切入点,在分别论述其对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的影响中,贯穿了UCP600与UCP500的比较研究,并针对UCP600作出的修订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述了UCP600的不足之处,包括定义、议付、收费、转让、修改通知等几个方面,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UCP600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浅谈UCP600下保险单据的缮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本文通过对中国人民保除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据缮制方法的探讨,提出在UCP600下缮制保险单据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自2007年7月正式使用后,进口业务部门反映在开立信用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新修订的UCP600中一些条款的重大变化没有深入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实施UCP600对进口业务的开证申请人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本文从财务如何为业务提供支持服务的角度作出阐述。  相似文献   

11.
陈黔 《上海商业》2007,(9):68-69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600)已经正式实施。它与先前颁布的UCP500相比较,在  相似文献   

12.
目前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不论是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还是其内容与如今现实发展的不同步性,乃至近年来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都说明UCP500的落伍。为此,国际商会(ICC)决定由UCP600替代UCP500。UCP600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不足,将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戴恩潮 《华商》2008,(11):97-98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的信用证业务从上世纪20年代左右开始兴盛。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惯例先后共经过五次修订,并于1974年修订时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惯例》在名称上表面它的"惯例"性质,只有当事人同意才得以适用。i在UCP600出台之前银行界一直适用的UCP500因为是ICC的第500号出版物而得名。  相似文献   

14.
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探讨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CP50 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规定,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涉及了重要的结构调整和实质变动条款,相比较于应用了13年UCP500,UCP600将更大程度影响到全球加工生产中心的中国外贸业务。UCP600中议付定义条款、融资许可条款、拒付后单据处理条款、单据处理天数条款和转让信用证条款等实质变动问题,对于贸易主体的安全收汇和顺利履约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国际金融及结算其他领域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际银行间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引用了有关合同的某些内容,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  相似文献   

18.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19.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20.
房明 《江苏商论》2009,(12):153-1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会编纂成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国际惯例是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根据。认为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合格的及可用于议付的多式联运单据应该满足规则第十四条中对单据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交货条件单据化,并避免使用第三方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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