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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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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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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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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P、TNS和AGB尼尔森股权和资产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数据调研市场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这一毓主动和被动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全面涉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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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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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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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反垄断执法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存在滥用其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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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并决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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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是包容和推动多产业发展的载体,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垄断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调查经常涉及汽车业。本文基于欧盟案例,梳理了乘用车市场、商用车市场、汽车零部件市场和汽车经销市场的界定思路,进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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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是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份额数据存在较多缺陷,难以为司法机关所采信。为准确计算市场份额,需关注相关市场界定及指标的选择等问题。在此前提下,司法机关还需考虑互联网产业的特点、知识产权等其他相关因素,才能最终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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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其网络效应与非对称性特征给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传统单边市场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所依据的市场份额、价格等因素在双边市场下遭到质疑。因此,有必要改进传统的认定方案,探索新型认定标准。建议淡化结构性考量与价格分析,注重数量与效应分析,重视技术创新与市场进入壁垒因素,审慎处理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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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彦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3):61-63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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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在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