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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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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鸣 《税收征纳》2005,(5):17-17
某市A厂是一家生产涂料的国有企业。2004年2月,A厂同外地客户B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厂向B方提供120万元的涂料,B方在2004年4月6日和5月6日分两次竹清货款。货物发出后,B方如期付清了第一笔货款40万元,却没有按期支付余款。A厂前去催要货款,对方却表示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竹。而2004年5月A厂已实现增值税15万元,由于没有收回货款。如果再将这80万元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造成生产资金周转困难,A厂便决定待收回货款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相似文献   

2.
陈挺 《税收征纳》2005,(9):16-17
一、案情简介 2004年3月某区国税局对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偷税62.3万元.占应纳税额9.3%。2004年4月6日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复议机关认为区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区国税局补缴税款故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3.
税晓 《涉外税务》2002,(8):70-70
基本案情 2002年元月7日-9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本市宇通机械厂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度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价外费用140.40万元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遂于元月14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20.4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厂不服,于元月17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  相似文献   

4.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5.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2,(8):9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8.
[案例]A公司于2005年4月2日以8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A公司购买后直接通过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于2013年4月税务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公司契税一直未申报缴纳,经稽查确认A公司实际发生购买土地价款、支付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折合的货币补偿以及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共计4000万元,由此计算A公司应补缴契税160万元。税务稽查机关依法作出补缴契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依法处以少缴税款  相似文献   

9.
从2004年5月1日起.湖北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无疑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的关怀.但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看.现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要征收200元增值税在理论上有点低.实践中难操作。  相似文献   

10.
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青山区国税局冶金税务所几名稽查人员将补缴增值税税款4677,88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到某物资供销部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手中时,他无奈地在送达回证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吞下这个苦果,就是因为他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将销售款挂往来,蓄意偷税所造成的。6月25日,供销部已将所偷税款及罚款共计11355.76元补缴入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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