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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本规定。本文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票据权利丧失的法定原因,即票据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论证了票据利益返还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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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活动是指签发票据、背书转让、承兑,保证、进行权利追索等票据行为,票据活动的时效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将给票据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丧失某些权利,致使票据活动无效,本文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活动应注意的时效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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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转让是其流通性的外在体现。所谓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票据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让,才能有效。实务中持票人办理贴现必须进行票据转让,另外通过票据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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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流通性,而票据转让是其流通性的外在体现。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在实务中,持票人以商业汇票贴现必须办理票据转让,另外人们也可以通过票据转让办理支付结算。票据转让具有结算环节少、简便、迅速等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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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指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一种法律上的特别程序.该制度能够在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最终使票据失票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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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现谈谈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为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如果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该票据无法律效力,即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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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的内涵区别于民事无权代理,票据法上一般仅指狭义无权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对票据越权代理作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不符合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持票人的权利的保护力度不足,易产生纠纷。对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见解试图完善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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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追索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在采取了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后,能够请求前手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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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就产品质量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相比较,《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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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对于属于金融资产的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其减值损失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对于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应收款项(如预付账款等),其减值损失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本文侧重于探讨具有金融资产性质的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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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本文就不同预期下的不同贴现类型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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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按此规定,《票据法》所确认的背书仅限于记名背书,禁止采用不记名背书。其主要原因在于记名背书易于看出票据转让的真实情况,在票据使用上最为安全。因此,背书人背书时,必须记名背书、而不能不记名背书,否则无效,由此取得汇票的人不能成为票据的权利人。但是,在票据转让行为的实际操作中,不记名背书非常普通,背书人只在票据背书人处盖上自己印章,就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有的票据转让多次,但每次转让都没有记载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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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制度,目前各个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用普通诉讼制度,有的国家采用公式催告制度,有的国家未作具体规定.而我国目前票据丧失的补救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的挂失止付:二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示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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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8):187-188
一、引言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实质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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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应收票据及分类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在美国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一般是本票。本票是一方对另一方以书面方式作出的无条件承诺,由出票人签发,约定即期或在规定时间把一笔确定金额的款项付给制定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可以转让,转让时,原持票人对票据背书,即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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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 ,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债务人承诺在某一特定时日无条件偿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票据。这种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票面上载明“不准转让”除外 ) ,因而持票人可以随时用来购买物资或偿还债务 ;当企业需要资金时 ,还可以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无论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还是贴现 ,都属于用应收票据融资的行为。但在会计处理原则上 ,新制度对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与贴现的会计处理不同。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与贴现的会计处理比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以取得所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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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才有义务、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义务转移的前提是先完成权利转移”。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不能不转移。依据《物权法》,小区所有者(业主或建设单位)对共有部分具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购买物业服务,源于小区所有者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需要(维修、保养、更新、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因此谁拥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谁来履行购买物业服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