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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即将开闸.
6月19日,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此后,国有股转持一直是媒体和业内人士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地方的国有股到底是属于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划拨后国有股是否会旁落外资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热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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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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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经济周刊》2009,(25)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发布,根据该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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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制度建设的转型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我国国有创业投资业产生一定影响。我国应出台鼓励国有创业投资发展的国有股转持办法细则,从而保护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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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国有股减持工作正式启动。该《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来自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拥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时,均按筹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办法》还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也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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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一项对国资运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的政策以奇袭姿态骤然出台。
当日晚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公告,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的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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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业界称为"一石三鸟且重大利好"的国有股转持政策体现了以行政为主导的部门利益分配,表面调和了部门矛盾但却难以真正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协调运作,隐含着证券市场是一个相对边缘化的市场,并且社保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难度极大,国有创投遭遇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长期来看,国有股转持是证券市场的利空措施,而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国有股转持的配套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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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12)
<正>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和工信部4部委,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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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折历程——国有股减持的现实选择与效果评述 从去年6月《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出台,到今年6月宣布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这一政策一年间的变化,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此外,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并明确上市公司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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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文,启动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改革办法最核心的一条,即对2006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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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回购试点,并把涉及国有股减持的协议转让,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特殊方式加以规定,明确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进行国有股协议转让时,凡发生国有股减持的均应按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