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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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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保险》2014,(10):2-2
保监会连发五道防风险令箭。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成为重点。在对偿二代的流动性风险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外,10月16日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第二轮自评测试。  相似文献   

2.
<正>2021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规则Ⅱ将于2022年一季度起正式施行,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过渡期。在偿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下,规则Ⅱ由17项增加到20项,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中国)》。  相似文献   

3.
<正>保险公司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机构,其功能主要是协助被保险人管理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偿付能力”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防止保险公司在遭遇不利事件或情形的冲击时,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或失去偿付债务的能力,以及保证保险公司达到的自有资本要求。欧盟从2001年就开始建设“偿付能力Ⅱ”(简称欧盟“偿二代”)。中国原保监会2015年2月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7项标准,并且决定自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与“偿二代”配套的《精算实践标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中精协会2016年36号文)于2016年11月也正式实施,此前的“偿付能力I”(简称“偿一代”)下《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宣布废止。  相似文献   

4.
《中国保险》2013,(6):6-6
近日,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以下简称"《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体框架》的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5.
金鹏 《上海保险》2014,(7):9-11
2013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确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等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监管开始迈入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时代。中国“偿二代”考虑了资产和负债端的风险,同时又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使得资产配置和业务结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更为复杂和多元,业务结构调整与资产配置之间表现为更强的联动关系,公司流动性、收益性、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平衡关系不再是直观的简单关系,对公司的经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鉴于“偿二代”对风险资本计量逻辑的理解,我们试图通过定量的分析探索如何更有效地调整未来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  相似文献   

7.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即"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建设偿二代是保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后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本补充工具,再保险对资本和风险决策的影响具有内生性。本文采用2009—2020年44家中国产险公司的数据,运用联立方程局部调整模型,首次实证检验了偿付能力监管下中国产险公司资本、风险与再保险的调整机制,并对偿二代实施前后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发现: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下资本与风险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且偿二代下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补充作用明显增强,体现为再保险对资本的替代作用增强,风险增加导致再保险运用大幅增加;偿一代监管效力较弱,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不能更广泛地增加资本、减少风险,也不能更快地完成资本、风险与再保险的调整,而偿二代监管效力则有所提升,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更大幅度地增加资本、减少风险及增加再保险运用,并更快地调整资本,但不能更快地调整风险和再保险。为此,本文建议监管者应严格限制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或投资高风险资产,并通过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来降低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的成本,引导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通过及时减少风险承担和增加再保险运用来缓解偿付能力风险。  相似文献   

9.
滕辉 《上海保险》2009,(7):25-26,30
今年四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规则15》)及《实务指南》,该规则将于2010年第一季度正式实行。  相似文献   

10.
201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正式实施,整个保险行业逐步迈进全面风险管控时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将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目前保险业内部审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约内部审计发展的影响因素、“偿二代”监管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转型等分析,认为内部审计的目的应该是增加企业价值、内部审计关注的焦点应该是企业的战略目标、内部审计的理念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并从内部审计战略规划制定、风险源采集识别系统建设、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设置、业务流程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的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11.
《金融电子化》2013,(6):93-93
本刊讯近日,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3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体框架》的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3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3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3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3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2.
胡良 《保险研究》2014,(11):10-10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形势的发展,基于风险角度的资金运用监管逐渐成为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有效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基础,建立资金运用的风险监管模型成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的核心课题。本文选取2011~2013年我国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面板数据,探索建立资金运用的风险模型,验证了以偿付能力为基础开展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具有可行性,证明了可以根据不同的偿付能力水平监测指导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等投资行为,实现资金运用的风险监管。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伴随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险资纷纷利用杠杆的方式“举牌”上市公司,与此同时,“偿二代”监管体系于2016年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以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研究资本市场的波动特别是极端风险对保险公司执行“偿二代”效果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运用ANP方法构建了衡量“偿二代”执行效果的指标体系,以此对12家代表性保险公司“偿二代”执行效果进行了量化考察;在此基础上运用LSDV模型实证检验了资本市场崩盘风险对保险机构执行“偿二代”效果的影响,发现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下,整体上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调整是有效率的,能够增加保险机构的安全性,但对于不同类型保险公司而言,财险公司在极端风险情况下的调整却不如寿险公司有效;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2017年4月6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9)在内容上实现了持续全面趋同。本文分析了准则改变对保险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包括评估“偿二代”影响等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发展战略和实际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偏好体系由上至下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风险限额3个部分。建立风险偏好体系需要考虑风险偏好形成、风险偏好陈述、风险偏好传导及风险偏好跟踪调整机制4个步骤流程。保险公司风险偏好一般包括资本、盈利、战略、流动性等主要维度。在风险偏好体系框架基础上,可通过风险限额分解,使风险管理责任得到层层落实,其中经济资本分解和传导,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保险公司风险偏好高阶指标,以及一些更为细化的指标,共同构成“关键风险指标”,即KRI。通过KRI日常监控和限额管理,保证风险偏好落地实施,最终为保险公司创造价值。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近日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千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上海保险》2003,(4):17-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年第1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似文献   

18.
高志强 《上海保险》2008,(12):11-14
2007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表明我国监管正在由传统偿付能力框架向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框架转变。正确认识这一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及事先分析对保险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探讨该框架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是否适用,是本文希望能够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欧盟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Solvency Ⅰ,以下简称“欧Ⅰ”)始于1973年的第1号非寿险指令和1979年的第1号寿险指令。尽管几十年来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欧Ⅰ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加之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保护以及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和运行。  相似文献   

20.
2016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号),标志着“偿二代”的正式实施。“偿二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设计、资产负债管理、资产大类配置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等。“偿二代”的全面风险导向体系计量公司各种经营活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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