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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与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富余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是企业开展减员增效和形成市场导向型就业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要确保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必须要依法与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富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又必须讲究策略,合情合理,以确保社会稳定。下面笔者结合现状,谈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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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或者劳动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及其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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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资纠纷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多见于劳动合同解除时,特别是用人单位(以下以企业为代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以适用劳动规章制度解除最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协商或单方依法均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强资本,弱劳动”的结合,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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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劳动局在最近召开全区的劳动工作会议上向全区用工单位发出通知: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推出“三书一条”新举措: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员工,用人单位要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鉴证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机关要出具《劳动合同签订、鉴证证明书》。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坚决执行“各执一份”的规定,并互相在附印在对方所持那份劳动合同书后的《劳动合同收执收条》上签名,以证明已经各执一份。之所以统一推出《通知书》是因为,经过调查:80%以上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最后环节上。解除劳动合同带随意性,只用口讲,不用书面通知,多不依法操作。当有关部门接受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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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将一直持续至合同被依法终止之时,对此,人们并无异议。但是,具体到合同效力终止时间的确定上,就往往意见不一。比如,因辞退违纪职工而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该合同效力究竟何时终止?是终止于辞退决定生效之时?还是终止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若该职工在被辞退和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期间非因工负伤,是否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如,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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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9)
当前,下岗职工与企业能否有效地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顺利"出中心",进市场,是制约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关系对职工来说,是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全部利益所在。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意味着他们从企业获得的全部利益的终止。这就自然加大了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难度。因此,我们要确保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不仅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又必须讲究策略,合情合理,确保社会稳定。一、下岗职工的现状及其心态下岗职工现象是伴随着国企改革逐步深入而突显出来的。以枣庄市为例,到1997年底全市共结存下岗职工1.6万人,他们的生活遇到了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枣庄市于1998年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中心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应该说,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对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冗员压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使得下岗职工劳动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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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由企业建立的负责保障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并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职工在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转为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受业保险待遇,最长期限为2年;期满仍未就业的,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享受社会救济。1998年中发10号文件规定,要求下岗职工3年协议期满都要“出中心、断关系”。所以,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关键问题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经济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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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合同期满终止,而且很难解除,因此,是铁饭碗:也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稳定劳动关系,而且也可以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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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常常被用人单位莫名其妙地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首先应了解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规定。回.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消灭。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就不能随意终止合同,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①劳动合同期满。这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例如企业转产、合并等,只要这些假定变成事实,劳动合同即自动终止。2.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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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实行特殊就业优惠政策,2002年3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转了该市劳动保障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珠海市关于扶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续签,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非经其本人同意,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