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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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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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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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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操作程序复杂的税收管理办法。它主要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第一环节: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第二环节:对出口货物所含的以前纳税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从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第三环节:经过上述"免、抵"二个环节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再分二个层面予以计算退税或转作留抵税款。第一层面为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50%以上的,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批准后,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可予退税;第二层面若外销比重不足50%的,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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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征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征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照常征税,不实行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对出口产品在以前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转入出口产品的成本;出口退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对出口产品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问题做些探讨。所谓“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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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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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差距,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将会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而且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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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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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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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免、抵、退”税办法涉及面广、计算较为复杂,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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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非列明生产企业可享受免抵退税的直接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首先,核查进项发票中有无直接出口的货物。其次,对有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对照国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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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现行计算办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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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及背景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述规定的实质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前12个月是实行"退税不退,下期留抵"的政策,到满12个月后才可以正常按月申报退税并获得相应的退税款.也就是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往往要经历一年有退税额但没有现金流入的特殊时期后才能进入到正常的申报阶段并获得退税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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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决定对我国所有生产型企业的自产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此项改革的出台,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意味着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将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和选择。据调查:目前孝义市涉及到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64%以上集中在煤焦行业。免、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来说最大的优点是无需预缴税款,缓解了流动资金的占用;同时因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降低出口成本,促进了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纳税人反映,虽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当月出口的货物在当月做了免抵,但收集齐单证上报退税机关审批至少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即使有退库计划也不能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免、抵、退”税政策操作起来较为繁琐,财务人员短时间内难以熟练掌握。当地政府认为即期税收的减少导致了财政收入以及财政支配力的减少,因此,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的压力。面对新情况,地方政府、税务部门需要转变观念,从可持续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增长后劲的角度,提高对新税收政策的认识高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并利用好新的政策,扎实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真正体现“免、抵、退”税政策的内涵和作用。针对全面推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当地税收和经济带来的影响,孝义市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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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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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实行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计算顺序。首先,应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因为是否有留抵税额是确定当期免抵退税的基础,若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零,即无留抵税额,企业应正常纳税,也就不存在免抵退税。由于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较为复杂,我们可以用分步计算的方法逐步求得。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其次,是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也要分步进行,先计算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再计算免抵退税额。最后,是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如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即有留抵税额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