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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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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废除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以下简称“增值税死刑”)。本文就增值税死刑废除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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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是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对象的一类犯罪行为。从近年来公布的打击发票犯罪的典型案例看,当前发票犯罪呈现出“五化”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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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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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作为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购货方“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逃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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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厦门市同安国税局、同安公安局联手侦破“同安名世家私公司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安名世家私工艺有限公司、厦门培荣塑胶有限公司、同安瑶头工艺品厂等三家企业,用伪造的37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进项税额24余万元,六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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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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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有些单位和个人就把非法虚开专用发票作为“创收”的平台、骗取出口退税的途径。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打击这类犯罪.犯罪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然而还是有人不接受教训.受利益的驱动。继续实施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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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凭证,与一般发票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的发票都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而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则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并自行计算进项抵扣的金额。在进项税抵扣上,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大多采用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实收购凭证的真伪时困难重重,不法分子容易利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目前这方面的漏洞主要有,格式和内容不统一,操作规范不统一,开具时间不规范等。针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上存在的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1.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规范管理。一是以法规形式明确其基本联次、基本内容、式样和发放、使用、保管的方法,使全国税务人员有统一的认识,便于规范操作。二是目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遍使用万元版,有的甚至是十万元版,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建议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采取千元、万元两种版面,取消十万元版面。对使用对象要区别对待,只有零星收购业务的单位限其购买千元版,每月购买的数量作一定的限制;收购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才能允许其购买万元版的发票。三是引入增值税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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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税务稽查局发现某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时,却取得了他人代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5.12万元。稽查局根据法发[1996]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gt;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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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款和购货进项税额进行进项抵扣的合法证明,它对增值税的计算管理起着重要作用。它体现了新实施的增值税的特点:实行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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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3次专门发文(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187号)明确.归纳起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时,就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第一种,若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就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取得退还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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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广,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增值税制所设定抵扣条件和范围的界定,利用“四种其他抵扣凭证”(简称“四小票”)可以抵扣税款,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