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洁 《财会通讯》2007,(2):94-95
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  相似文献   

3.
应收债权融资包括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出售和应收债权贴现。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买方的,应确认债权出售实现,按照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但“形式”是不是仅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呢?  相似文献   

5.
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收债权融资是企业为了筹资或加速资金回收等,将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以出售、抵押贴现等方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利用应收债权融资,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应收债权融资将会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6.
史新浩 《财会通讯》2006,(10):43-44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7.
8.
《广西会计》2003,(9):47-48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  相似文献   

9.
10.
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自己拥有的应收债权,来筹措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应收债权出售可以分为不附追索权出售和附追索权出售两种情况,笔者现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分别介绍如下。一、不附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附追索权出售是指在所售债权到期无法如  相似文献   

11.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财会〔2003〕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本文主要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  相似文献   

12.
【摘要】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易操作和理解,但我们只要认真地进行一番理性思考,就不难解开症结,理清头绪。本文在理性分析之后还通过实例予以解释,以期能帮助广大财会人员顺利地进行该方面的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形式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将应收债权出售取得资金、应收债权贴现.规定中说明了对每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其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和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只是说明参照某种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应收债权融资性质及其核算的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谭立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0(3):59-62,66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付了有关债权凭证、办理完融资手续并取得所融资金,则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若协议附有企业保证还款的担保责任,则由此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影响出售或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16.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制度对小企业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笔者认为其处理方法有欠妥之处,有待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17.
李霞 《财会通讯》2007,(2):95-95
现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当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二是视同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2001年1月1日颁布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简称为“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该会计原则的内涵是指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其实早在1999年1月1日颁发执行的  相似文献   

19.
20.
一、应收债权贴现的传统会计处理模式 按照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债权”(如应收票据科目),即在贴现当时就直接将该应收债权从企业账面上注销,而无论办理贴现的金融机构将来如遭到承兑人拒绝付款时是否有权向本企业追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