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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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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契约之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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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性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这必然要求合同利益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实现均衡。强制投保、强制承保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天平向投保人或保险人的某一方倾斜。对于一般的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在获取和评价承保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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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证受益人的受益权得到实现,才能发挥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利用保险机制,将保险合同作为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工具时;在储蓄型保险中,当保险作为投资手段与一般的金融商品无异时,法律就应该在保护受益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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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保险业的特点,使得保险合同趋于定型化、技术化、标准化。这必然使得保险条款中存在大量的保险用语,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同时,保险合同又是附和合同,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保险条款,而不能对其内容进行修改。这将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会起到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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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买卖双方采取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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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正确领悟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具有指导作用,是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必要条件。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是紧跟经济变革的时代步伐,强化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和保护被投保财产的一个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对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理赔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审核投保、审核理赔、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及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有必要的指导意义。运用好保险合同,才能使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能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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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解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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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8,(2)
我国保险业自八十年代初恢复以来迅猛发展,保险范围从1986年的90多个险种发展到现在的500多个险种,保险公司也由独家经营发展到多家竞争,目前已有22家中外保险公司活跃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已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险对消费者已不再陌生。不论你从事什么工作,在什么地方,你总会看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来往往。当你需要保险时,—个电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会纷至沓来,那份精诚,令人感动。而当你出险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时,却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出台,规范了保险活动,对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保险法规和规章不配套,保险公司某些内部章程和实际做法与保险法相抵触,又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具体规范知之甚少,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以致出现大量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大呼上当。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来收到的投诉信来看,有关保险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保险纠纷已成为消费领域的热点话题。这里披露的几起保险纠纷,既是对消费者投保的警示,也是对保险及相关法规配套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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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法相比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以及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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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保人缴纳酋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如采在这一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投保一定要注意确认代理人是否已将保费及时上缴保险公司,并妥善保管已缴保费的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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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地提高,但人们在购买保险时依然存在着恐惧和排斥,而保险公司只有卖出保险,获得利润,才能生存。于是,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就有了一种极其微妙的关系。本文将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运用博弈论分析两者之间的微妙之处,并对保险公司及投保人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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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全的保险市场上,不可能只存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种角色,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会成为保险业的最大阻碍。保险公司不了解投保人的详细资料和风险状况,投保人的欺骗隐瞒很容易做到;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专业知识匮乏,被误导也是轻而易举。目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所谓“欺诈”,其实是保险公司推销产品时,回避产品缺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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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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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国保护本国农业避免农业风险的主要做法,通过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分析,探索符合黑龙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制度调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转移制度,增加农业保险公司抵抗巨灾的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