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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B陶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A货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货物从上海港运至美国。A公司将货物运输委托给C海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负责实际承运。C公司签发了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的提单。A公司为涉案货物垫付了海运费29215.50美元及其他杂费人民币1146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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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提单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证明,在买卖活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倒签提单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贸易秩序的正常进行,所以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对整个贸易活动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就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做了初步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以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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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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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宇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托运人倒签提单的目的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本文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出发,具体分析了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揭示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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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既有物权性,又有债权性.承运人无单放货对托运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物通常处于承运人实际控制之下,在原告提供了正本提单及初步证据后,法院可对举证责任实施倒置.目前我国海商法对于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尚不够明确,需借助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补充.本案中,损害赔偿时应按照CIF价格计算,即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并附以银行同期利息.出口退税损失和押汇损失是否赔偿则视承运人应否预见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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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8,(10):9-9
<正>一、铁路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法律地位概述对于铁路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主要是收货人是否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此不仅理论界各执一词,连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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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服务供应链中,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性,不仅托运人的托运承诺时间对运输服务供应链的决策产生影响,而且随着需求信息的不断更新,托运人对需求信息的掌握程度也对运输服务供应链的决策产生影响.基于外部定价和承运人定价,考虑了不同承诺时间内需求信息更新的情况,建立了运输服务供应链优化决策模型.通过模型计算结果发现:无论是外部确定运价还是承运人确定运价,承运人总希望提早承诺,而托运人总是希望延迟承诺;在外部确定运价情形下,提早承诺和延迟承诺对运输服务供应链是否有利,则与运价有关,在运价转低时,延迟承诺对运输服务供应链有利,而运价较高,则提早承诺对其有利,在承运人确定运价情形下,延迟承诺情形下的运输服务供应链收益大于提早承诺时的运输服务供应链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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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运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然而,由于造船技术的进步以及提单流转的滞后,实践中,承运人常常凭银行保函而无单放货。本文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意图和法院对该问题态度的变迁这两个视角为基点,着重分析在无单放货条件下,承运人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违约责任为主导,侵权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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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铁联运作为一种物流形式,是将铁路、水运两种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次单证、一张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为目标的经济活动。作为多式联运的重要形式之一,海铁联运在降低供应链成本,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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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7)
国际有关提单的适用,同时也带来了无单放货的滥用现象。从海上运输的进程史来看,无单放货的出现往往意味着权利利益的纷争。有的人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而为之,有的人则是为了金钱的诱惑而昧着良心赚钱。在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作为一个产品输出大国,在面对很多无单放货的法律纠纷时,没有合适的法律作为保护,那么受损方必定是中国。其实无单放货现象的滥用以及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是我们当下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时代在变化,传统单证的问题日益显示出弊端。中国目前的《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现代航运。我国其他的部门法,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法律的保护功能。《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在某些方面承认了无单放货的合法性。本文对无单放货的情况以及它对我国有何启示意义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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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价值5万元的农产品,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其中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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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于各请求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具有如下三点特征①:其一,多个请求权同时并存;其二,多个请求权在产生原因、主体和客体三方面相联系;其三,多个请求权不可能或不应当同时完全满足.其根源在于承运人一方因其运输要同时对多方负责,但不应受双重索赔.本文将对其中有关请求权的冲突及协调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