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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祖丹  李强 《特区经济》2005,(2):237-238
保证是确保债权利益实现的担保制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系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或担保方式。相对于主债务,保证具有补充性,即保证人的责任在实体上产生于主债务不履行义务之时。但是债权人要实现他享有的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还有程序上的要求,即在一定期间内依法有所作为,否则该项权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受时效制度的规范。  相似文献   

2.
张雪萍 《开放潮》2006,(5):54-55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  相似文献   

4.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规定的“六个月”的性质,即这六个月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一、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异同除斥期间又叫预定期间,是…  相似文献   

5.
李喜军 《理论观察》2006,(4):179-180
金融机构曾发放了由党政机关干部、金融机构职工以个人信誉担保的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要素。多数保证人对这些要素的法律效力和自己的责任并不十分明确。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致使保证人免责;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丧失胜诉权。保证人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确定;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仅扩大了合同不履行时的责任主体范围,同时也能够大大增加合同履行的成功率,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承担,它是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常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保证由于形式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被确认是无效保证。对此,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都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本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无效保证及其责任谈一谈个人粗浅看法。一、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保证人所保证的,…  相似文献   

7.
债的概念     
朱子 《产权导刊》2005,(6):59-59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金融通速度的加快,保证已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适用广泛的合同担保方式。同时,因保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相应增多,特别是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更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元效保证合同的类型、保证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保证人责任的具体形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9.
道德权利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权利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一般最基本的人类权利,代表着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社会身份。道德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权利,为法律权利提供道德合理性根据。  相似文献   

10.
事实经过和判决结果。长安银行于2000年11月向顺风汽车公司借出资金1000万元,期限一年,为流动资金贷款,胜利实业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顺风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贷款不良化。长安银行为收回资金,于2002年初起诉要求借款人还贷。鉴于起诉当时银行与保证人的银企合作关系尚且良好,且保证人是当地大型企业,一直为各家银行争相营销的对象,故长安银行只起诉了主债务人。2002年10月,法院判决长安银行针对顺风公司的诉讼胜诉。此后,由于借款人偿债能力有限,所以,银行虽经多方努力,却一直未能执行到足够的财产来抵偿贷款,借款人也一直在断断续续地清偿债务。2003年12月,银行看到主债务人顺风公司还债无望,遂又对保证人胜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卢健 《产权导刊》2010,(10):54-56
在产权交易的实践当中,作为交易机构,我们会遇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者债权人正在主张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争议标的物等情形。  相似文献   

12.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称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西方及日本学者普遍将债权的内容归结为给付行为,认为债权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请求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行为的内容包括金钱等一定物的交付、劳务的提供等积极性行为和消极性行为,这些行为均称为给付行为.我国学者也认为,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论贫困的根源--评阿马蒂亚·森的权利观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通过实证研究,在<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一书中阐述了贫困发生的原因以及与权利的相互关系,说明饥荒发生不是由于粮食严重短缺的缘故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天灾人祸,而是人们交换权利的严重不足.其中能力不足是产生交换权利缺乏的直接原因.交换权利的匮乏直接导致了贫困,但贫困却并非都是由交换权利的缺乏所引起.  相似文献   

14.
读者权利是读者自由地享有图书情报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以获取文献信息的权利,是一种文化权利,属于公民受教育权.它包括平等权、人格尊严等.应当创造各种条件全力保证该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红梅 《魅力中国》2010,(28):209-209
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扬民 《魅力中国》2014,(11):216-216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相似文献   

17.
以贷还贷是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在这种归还贷款的行为中,银企往往联手,在保证人不明真象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转嫁本来已经出现的风险。如甲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确无力偿还,银行在损失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动员甲企业找一个企业进行担保,贷出款后归还旧贷,乙企业在不知道贷款用途的前提下,为甲企业提供了保证。这种以贷还贷的形式,明显是银行与企业合伙欺诈保证人,对该类型案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现拟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内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显得更为重要。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成为《公司法》规范的重点。 那么《公州法》是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呢?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   

20.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或者说是"保罗诉权",我国合同法第74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必然涉及到对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的理解,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谈些见解,以求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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