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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收益收取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收益收取办法》还规定了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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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9月8日,《意见》出台,其中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全国范围统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展开,标志着国有企业独享红利的时代的结束。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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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但上交比例的公布反而引来了关于国企分红更多的争议。为了更多地从西方国有企业分红实践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本文拟对西方国有企业分红实践进行总结和评述,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设计和研究提供必要的经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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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此前,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人士都表示,2007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从2008年开始将按照这一标准全额收取。财政部预计,2007年对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这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画上一个完整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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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实践中,企业的投资效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殊的制度背景决定了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现状,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隐患。自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分红,造成国有企业大规模留存利润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内部的资本配置无法像从外部融资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从而导致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普遍存在。2007年12月,财政部与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上述《办法》和《意见》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国家将以“股东”的身份获取收益,更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治理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的非效率行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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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时代的到来,2010年与2014年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本文以《办法》实施后我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为样本,从总体效果和趋势效果两方面实证检验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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