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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田某2002年3月被某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2005年1月9日田某因工负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为照顾田某,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服务工作。2005年8月12日至2005年9月5日,田某在未请假情况下连续旷工23天。单位对田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田某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且拒绝就其旷工行为进行解释,拒不上班。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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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1年11月30日到期,企业即终止了劳动合同,企业没有提前通知本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做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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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7)
案情:刘某,系某制药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00年5月。1994年6月刘某因生产设备故障致使左手腕被砸伤。由于治疗不及时,伤口感染后又住院治疗。在其治疗期间,制药厂发给全部工资,报销医疗费。1996年8月制药厂与该市某医药设备厂合并,组建了法人单位——市医药工业公司。1996年11月5日医药工业公司通知停发刘某工资,医药费自理。刘某向医药工业公司反映情况进行申辩,公司答复:"原在制药厂负伤.医药工业公司无义务继续承担各种费用"。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调查与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调查取证后查明:刘某所诉情况属实,属因工负伤,有原制药厂书面工伤结论为证。且刘某与制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仲裁庭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主持调解不成,遂裁决如下:医药工业公司补发刘某工资,报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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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过去5年,针对企业改革深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形势,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合同政策,增强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为企业减员增效、增强竞争力提供了良好的用工环境,对减少纠纷、稳定社会也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从企业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前的劳动合同制度主要规范正常情况下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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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8)
案情简介:黄建惠原是南通市第二水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水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997年7月25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水泥厂破产。水泥厂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1997年9月12日,黄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当临时工时,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直系亲属在黄死亡待遇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某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对待;二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分歧意见:围绕黄某死亡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及其支附标准等问题,引起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某公司将黄某比照在职职工对待,并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尽管黄某与某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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