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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3日.下岗职工刘某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筹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刘某曾经于2000年从事个体经营.于2001年10月后来再经营。2002年刘某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又重操旧业。根据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2002年6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属再就业的扶持对象。所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刘某不服.于2005年2月25日书面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因刘某两个月税款末缴而拒绝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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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原为某原国有食品厂的一名职工.2004年因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并依法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4月份,汪某被某公司(属民营企业)雇佣。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税收定额减免。而汪某认为该公司的待遇太低.于2006年10月份辞去了公司的工作。于同年的11月底,自己开设一家小餐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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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税收上出台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3年内免征其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包括随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这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的前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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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县汽运公司于2004年8月份通过企业改制,对外实行公开拍买.最终由夏某等人合伙整体购买,同时组建新的公司。对原公司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后,全部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失业人员”名义分别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原公司在职人员通过招聘形式依然继续留任新公司10月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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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效应的因素(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受惠面小。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优惠证》"。此条规定将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排斥在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之外。因为目前只有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而民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劳动部门则不予核发此证,这样使得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因为没有《再就业优惠证》,而不具备申请此类贷款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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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个体经营户.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有偷税的行为.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清所偷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李某不仅无动于衷.反而着手转移了有关财产.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李某拒绝.税务机关于2005年3月7日向李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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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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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1998年1月起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相继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29日,旅游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07年12月29日,李某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了医院出具的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2月7日的6份诊断证明书,医生诊断建议李某全休至2008年2月2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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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系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户,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李某的矿区同李某签订了一份采矿合同,约定张某使用李某的采矿许可证,由李某负担一切税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每年向李某缴纳承包费。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时,张某置之不理。于是税务机关依次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不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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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01年5月进入A企业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李某突发重病住院治疗。2011年4月,李某康复出院。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12月51日到期,故李某要求与A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企业拒签,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李某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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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来,邵阳县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县23户国有企业顺利实施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两个置换”为重点的国企改革,8572名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3640名职工办理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私营以上企业安置国企下岗失业人员2605人,自主个体经营472人。作为地税机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税收“绿色通道”,规范业务流程,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开辟宣传网页,核免地方税收(截止2005年12月底核批减免地方税收371人次、825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税源的发展,缓解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我们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发现了一些有悖于上级政策、亟待解决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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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共欠缴税款5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准备出国考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得知后,通知该公司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后李某才能出国。于是李某找到他的朋友张某以某处房地产(价值250万元)和另一个朋友王某一起到税务机关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同意后,便分别以张某的房地产作为物的担保和王某作为保证担保,同时为该公司办理了纳税担保手续。这样,李某出国考察才得以成行。在李某出国期间,张某通过在税务机关的同学解除了其为甲公司担保的房地产的有关纳税担保手续,而李某回国后又不缴纳税款,于是税务机关通知为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王某限期履行担保义务。王某不服,一纸诉状以税务机关单方面免除张某的纳税担保责任、自己也不应当再承担纳税担保责任为由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法庭经过认真审查之后,依法作出了税务机关败诉的决定。本案主要涉及纳税担保及其责任划分的问题。纳税担保,是以保证税款按时得以缴纳为目的的保证行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所称担保,包括经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第62条对如何办理纳税担保进一步作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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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6月份起,江苏省通州市政府向年龄在60岁以内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有经营活动场,并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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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纳税人李某公司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等各种异常情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获悉后认为李某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对李某公司下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限定其在应纳税期限(3月10日)之前于3月2日前缴纳2月份的应纳税款50万元或提供纳税担保。而李某由于手头资金较为紧张.就找到他的朋友张某为其提供纳税担保.张某也答应了。他们一起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了有关纳税担保手续,担保期为一个月. 相似文献